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3486號
KSDM,107,交簡,3486,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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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簡字第3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竑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緝
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竑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 本案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 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 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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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