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寶生
被 告 鍾正偉
被 告 李連發
被 告 謝雙龍
被 告 陳國信
被 告 吳偉賢
被 告 李順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743 、22148 、22610 、25073 、2525
2 、27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賢、李順平關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 賢、李順平就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所涉 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就被 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所示,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其他被訴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至㈨、、、 所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