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18號
KSDM,106,訴,518,201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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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寶生
被   告 鍾正偉
被   告 李連發
被   告 謝雙龍
被   告 陳國信
被   告 吳偉賢
被   告 李順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0743 、22148 、22610 、25073 、2525
2 、27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賢李順平關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 賢、李順平就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所涉 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就被 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所示,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其他被訴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至㈨、、、 所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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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