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2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度撤緩
偵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靖達涉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