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金上字,107年度,4號
KSHV,107,金上,4,20181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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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健彰 
      莊銘仁 
      許丁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
心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107
年度金上字第4號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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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