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上訴人 鍾美月
訴訟代理人 黃大中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王麗美
被上訴人 李潘秀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龔潘禾蓉
被上訴人 潘賀君
被上訴人 潘明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豐蘭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