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書將
上訴人與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 萬7874元(起訴請求1220萬
5051元- 勝訴426 萬717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11萬9409元,未
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 日內,補正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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