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11號上 訴 人 范文彪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被上訴人 王象藝術新家A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豊翌 追加被告 蔡信得 洪鄭秀里 胡榮興 林陳錦雲 陳建豪 歐俊雅 歐蘇麗珠 歐伊琇 陳龍祺 蔡碧娟 洪清富 李安東 成菁菁 鄭貴英 許陳淑珍 陳淑媛 李秀美 邱文櫻 林文玲 陳林淑玲 高郁竣 廖秀芬 劉英美 林得祥 陳純 陳炯瑋 洪鄭秀 金麗珠 曾春櫻 陳阿鳳 追加被告 永力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成 追加被告 許再誠 黃進成 張鈺湘 林淑敏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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