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輝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翁松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耀熹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翁松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潤祥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翁松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 年度訴字第340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775號;移送原審
併辦案號: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10932 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
同署107 年度偵字第1557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黃耀熹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孫潤祥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建輝、黃耀熹、孫潤祥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等3 人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9 月28日執行羈押
,至107 年12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及本院 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 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 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 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 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 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 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 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7 年12月28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