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080號
KSHM,107,上訴,108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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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仁正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仁正羈押期間,自民國107 年1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仁正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 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9 月14日執行羈 押,至107 年12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 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 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 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 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 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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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