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770號
KSHM,107,上易,77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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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77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良鑑



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
字第708 號,中華民國107 年9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續字第256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良鑑自民國101 年3 月起任職於慶富 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公司)擔任執行長,慶富公司 為便利被告拓展公司業務,乃於101 年3 月23日起由子公司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洋公司)向聯邦國際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 號小客 車(下稱甲車)供被告使用,慶富公司再於104 年6 月間, 另向聯邦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乙車)、000- 0000 號(下稱丙車)小客車移交供被告使用。詎被告於104 年8 月間離職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 意,將上開3 輛小客車侵占入己,拒絕返還予慶富公司、慶 洋公司。嗣因慶富公司索討未果,且發現甲車遭調換車牌使 用,而提出告訴,繼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按依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應係涉 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梁志偉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前揭3 輛汽車之車輛租賃契 約書、存款憑條、簽收回條、租金付款明細、內部簽呈、點 交單、告訴人寄發之存證信函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未將前揭3 輛汽車返還予告訴人慶富公司 及慶洋公司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 稱:乙車及丙車租賃時,是由我先支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90萬元給聯邦公司,但慶富公司一直拒絕歸還我所代墊的



款項,而我是整個慶富集團的執行長,除了乙、丙車外,當 然也可以就慶洋公司承租的甲車主張抵銷,只要慶富公司將 90萬元的保證金還給我,我就會交還該3 輛汽車,我並沒有 要侵占該3 輛汽車的故意等語。經查:
㈠甲、乙、丙等3 輛汽車分別為告訴人慶洋公司、慶富公司向 聯邦公司租賃後,交予被告使用,聯邦公司出租乙、丙2 輛 汽車時,有收取保證金(現金)分別為25萬元、65萬元,合 計90萬元;又告訴人慶富公司於105 年3 月2 日對外發函稱 :「本公司與前執行長簡良鑑先生自104 年8 月起已終止所 有委任或業務合作關係」等語,另於105 年3 月22日、105 年5 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其返還上開3 輛汽車 予慶富公司,然被告並未返還車輛予慶富或慶洋公司等情, 為被告所不否認,且經證人即聯邦公司業務梁志偉證述在卷 (見105 年度偵字第18311 號卷〔下稱偵卷〕第34頁正、反 面,原審卷第51頁正面),並有前開3 輛汽車之租賃車輛點 交單、車輛租賃契約書(含附約)、慶富公司105 年3 月2 日慶造管字第105028號函,及105 年3 月22日、5 月25日存 證信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2至52頁、第20至30頁、第31至 41頁、第53至56頁、第57至59頁、第60頁),是此部分之事 實堪予認定。
㈡被告主張乙、丙2 輛汽車之保證金共計90萬元,係其所支付 乙節,基於下列理由,本院認為應屬可採:
⒈乙、丙2 輛汽車之保證金共計90萬元,經聯邦公司指派梁志 偉前往告訴人慶富公司收取,由被告之秘書呂瑋亭交付現金 共90萬元予梁志偉簽收,嗣聯邦公司人員於聯邦銀行高雄分 行分立兩案(65萬元、25萬元)存入聯邦公司帳戶之情,業 經證人梁志偉、呂瑋亭證述明確(梁志偉部分見偵卷第34頁 正、反面,原審卷第50頁反面至第53頁反面;呂瑋亭部分見 偵卷第50頁反面,原審卷第59頁正面至第61頁正面),並有 聯邦公司106 年2 月13日(106 )聯邦租管字第017 號函暨 所附存款憑條影本、簽收回條影本在卷可按(見105 年度偵 續字第256 號卷〔下稱偵續卷〕第34至37頁),自堪認定, 進而,前開聯邦公司所收得之保證金90萬元,並非慶富或慶 洋公司以支票支付或匯款轉帳,殆無疑義。
⒉有關證人梁志偉收取前揭保證金之過程,據證人梁志偉於原 審結證稱:收取保證金當天,我先到慶富公司7 樓管理部找 「莊小姐」,「莊小姐」再指示我到6 樓找呂瑋亭拿保證金 90萬元,我到6 樓辦公室後,呂瑋亭就當場交付現金90萬元 的保證金,我當場點收並簽立單據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反 面至第53頁反面)、證人呂瑋亭於原審亦證述:我印象中有



以公務車名義租賃乙車、丙車,但管理課有通知我,保證金 要找被告拿,我有問被告這件事,被告也說90萬元保證金確 實由他支出,所以梁志偉要來向我收取保證金之前,我有向 被告報告,被告就從他辦公室保險箱內拿這筆錢出來,由我 交給梁志偉,事後我也沒有另行填寫費用申請表向慶富公司 申請該筆費用;當時是管理課有一個女生跟我說,這筆保證 金部分不是由公司支出,那個人說「總裁說是請簡先生要支 出這筆錢」等語(見原審卷第59頁正、反面、第60頁反面) ,核其二人所述並無齟齲。再參以告訴人慶富公司提出乙車 及丙車之租金付款明細(見偵續卷第20至21頁)顯示,告訴 人慶富公司包含保證金在內,所有租金均係以支票支付,並 留有各期支票之票號,則如上開90萬元保證金係由告訴人慶 富公司所支出,其何以未依例使用支票,並由慶富公司管理 部門直接支付,反由證人呂瑋亭向被告拿取現金支付?實屬 有疑,是被告辯稱該90萬保證金係由其以現金所支付,難認 無據。
⒊又證人呂瑋亭於104 年12月4 日自慶富公司離職時,就其歸 還清單上之乙、丙2 車部分,親自註記「代簡執行長良鑑先 生點交,並非本人持有汽車,另簡執行長當時已付90萬元之 現金」等語,此有該歸還清單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1頁), 是若該90萬元之保證金為慶富公司所支出,則慶富公司見證 人呂瑋亭無故附加上開註記,衡情應會有所反應或表示異議 ,然卻未為之,甚至於105 年3 月22日發函要求被告返還前 揭3 輛汽車時,就該保證金一事亦未置一詞,顯見被告所辯 該90萬元保證金係其所支付之事,並非虛妄。 ⒋證人呂瑋亭於原審審理時固陳稱:前開90萬元保證金到底是 從公司還是被告個人支出,我不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59頁 反面),惟該90萬元確係由被告個人支出,既經本院綜合卷 存證據資料判斷如上,自無從因證人呂瑋亭此部分所述,即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⒌告訴人慶富及慶洋公司雖主張前揭90萬元現金係慶富公司交 予被告之款項,且證人即慶富公司負責人陳慶男於原審亦證 稱:被告以前是幾百萬、幾百萬在拿,當時拿了多少忘記了 等語(見原審卷第108 頁反面),然姑不論陳慶男與被告係 屬訴訟上敵對地位,證人陳慶男上開所述是否事實,已難令 人無疑,況綜觀卷內告訴人等所提出之證據,亦無從看出確 有告訴人慶富公司或慶洋公司給付該9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 是自難憑據證人陳慶男之單一證述,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按刑法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 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



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確實墊 付乙、丙2 輛汽車之保證金90萬元,已如前述;佐以被告於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陳稱:離職後有要求慶富公司返還保證金 ,但口頭說沒有用,才請呂瑋亭於離職時表明在離職單上; 當時有找陳慶男、理專等人幫忙協商,只要把錢還給我,3 輛汽車就還給他們,但是告訴人他們就不願意還錢等語(見 原審卷第162 頁正面、本院卷第79頁反面),且告訴人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告,請求返還前揭3 輛汽車時,被告亦以存證 信函請求返還代墊之保證金90萬元(此有被告105 年6 月20 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42至44頁)等情, 足認被告辯稱:是因慶富公司不還我保證金,所以我才沒歸 還車輛等語,並非虛言。而被告既因告訴人慶富公司遲不返 還該90萬元保證金始不交還前揭3 輛汽車,自難認其主觀上 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揆之前揭說明,自難以刑法侵占罪責相 繩。
㈣公訴意旨雖指稱被告對甲車有更換車牌使用之情形,惟此為 被告所否認,且核之卷存證據,亦僅有告訴代理人之單一指 訴,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至告訴代理人所提出之照片亦 僅有被告住處大樓之外觀照片,並無甲車更換車牌後之照片 ,故此部分實屬不能證明,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五、綜上,本案依之現存證據,既無法認定被告就前揭3 輛汽車 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自難遽然繩之以刑法(業務)侵占罪責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被訴之(業 務)侵占犯行,其犯罪核屬不能證明,依諸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301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六、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執詞指 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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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