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奕廷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張晋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86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48號,移送併辦案號
:106年度偵字第1955號、第1956號、第196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檢察官及李奕廷的上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關於李奕廷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的秘密罪(以 下或稱洩密罪)部分:
李奕廷為臺東縣警察局○○○○○○○○分局(以下稱○○ 分局)○○○,依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所規定 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偵查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他明知非因公務職掌必要範圍內,不得查詢民眾戶役政 資料、車籍資料,上開資料查詢結果以及與賭博案件搜索的 勤務資料,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的事項,公務員負有保守秘 密之義務,不得將該資料洩漏予無權限之人知悉,竟基於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的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民國105年3月17日下午5時58分時許,因受金瑞育以通訊軟 體LINE,表示其女金昱慈發生車禍、欲透過查詢對方000-00 0車籍以確認對方身分為由請託,於同日下午6時14分許,以 電腦系統連線資料庫逕行登入「警政署車籍資訊網」查詢該 機車的車籍資料,將所查得的車籍資料翻拍為相片,以通訊 軟體LINE傳送相片之方式,洩漏予金瑞育知悉,而以此方式 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下稱第㈠洩密)。㈡、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17日因受張晋榮以電話請託查詢其 前女友廖培淩近期有無出境,於105年5月17日下午6時14分 以電腦系統連線資料庫逕行登入「戶役政電子閘門」,假藉 偵辦「廖培淩涉毒品案」為由,以「姓名=廖培淩、000000 」為查詢條件,取得廖培淩之戶役政資料,並以手機翻拍留 存,嗣於當日下午10時37分許,利用在臺東縣○○市○○路 0段000號之「○○○餐廳」與張晋榮碰面之際,將所拍攝的
廖培淩戶政資料洩漏予張晋榮確認,而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 外應秘密之消息(以下稱第㈡洩密)。
㈢、105年8月24日因受洪通佑電話請託查詢前妻彭幸霞之戶籍資 料後,於同日下午2時12分以電腦系統連線資料庫逕行登入 「戶役政電子閘門」,假藉偵辦「彭幸霞涉竊盜案」為由, 以「姓名=彭幸霞、身分證號=Z000000000」為查詢條件, 查得彭幸霞之戶政資料後,於同日下午8時15分許、8時26分 許,與洪通佑相約電話聯絡在臺東市區「○○○」餐廳碰面 時,將所查得的彭幸霞戶政資料結果,洩漏予洪通佑知悉, 而以此方式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下稱第㈢洩密) 。
㈣、105年12月25日下午7時47分許、12月29日下午7時47分許, 因受陳維健以為瞭解女友的交友狀況為由,電話請託查詢機 車車號000-000號的車主資訊後,於當日下午9時6分許,逕 行登入「車籍資訊」系統,假藉偵辦刑事案件為由,查詢機 車車號000-000號之車籍資料,並於同年12月29日後某日, 透過電話將所查得之上開車籍資料,將所查得之車號000-00 0號之車主及地址等資料,洩漏予陳維健知悉,以此方式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以下稱第㈣洩密)。㈤、106年1月19日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稱東檢)檢察 官許可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下稱東院)聲請准予核發搜 索票後(106年聲搜字第45號),於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3 分許、1月21日下午2時52分許,與張晋榮通話時,於電話中 表示:
⒈「我那天第2小隊,拜6那天要去○○路那裡」、 ⒉「下午阿,等一下就下去」、
⒊「差不多,5、6點到」、
⒋「1件,就那件而已」等語,
故意將該等搜索勤務訊息洩漏予張晋榮知悉,而以此方式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以下稱第㈤洩密)。二、關於李奕廷犯刑法第270條、第268條、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 員包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洩漏國防以外應 秘密消息罪(以下稱包庇賭博罪)部分:
李奕廷明知他負有調查、取締賭場的職責,也知悉張晋榮仍 持續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竟基於包庇圖利聚眾賭博、供給賭 博場所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的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
㈠、李奕廷知悉106年春安工作期間(106年1月19日起至106年2 月2日止)將擴大查緝六合彩簽賭站後,於106年1月19日春 安工作啟動前的106年1月16日下午11時35分許與張晋榮通話
時,對張晋榮表示:
⒈「19號那天拜4嘛」、
⒉「那天第1天我說要注意喔,我跟你說」、
⒊「那天第1天很多人」、
⒋「所以你自己要那個喔」等語,
洩漏春安期間重點查緝工作應秘密的消息,張晋榮得知上開 訊息後,為規避警方查緝,遂臨時將臺東縣○○市○○街00 號的六合彩簽賭站移至別處經營,使張晋榮得以順利規避警 方之查緝,而以此方式包庇張晋榮經營六合彩賭博。㈡、106年1月28日下午2時53分許,
⒈張晋榮先電話詢問:「今天有無說要抓六合彩,今天沒做 啊。」時,
回稱:「今天沒有,沒聽在講。」;
⒉張晋榮再詢問:「不過有的人有做,那個香港有正常開啊 ,是臺灣沒做,不過有些人有做。」時,
回稱:「喔這樣喔,我們這是沒聽說。」等語, 洩漏查緝賭博工作勤務時間、內容應秘密的消息,而以此 方式接續包庇張晋榮經營六合彩。
三、關於李奕廷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部分:
㈠、李奕廷因張晋榮提供六合彩組頭林盈良仍持續在臺東市○○ 路000號(以下稱○○路000號)經營六合彩賭博情資,他為 達成106年春安工作期間查緝賭博案件之績效,於106年1月1 6日,在○○分局○○隊辦公室內,明知張晋榮僅提供林盈 良仍持續經營六合彩之消息,並未提供其他關於經營六合彩 具體內容,然因他曾查緝過林盈良在○○路000號經營六合 彩賭博犯行,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的犯意,於 檢舉人張晋榮未在場下,自行虛偽製作:
⒈「(你於何時?何地?曾向該名林盈良之男子簽賭六合彩 賭博?)我(指檢舉人)於105年9月起至105年11月底, 曾向林盈良簽賭過六合彩,約有7、8次以上。」、 ⒉「(據你所知林盈良的家中有無置放有關六合彩賭博之相 關資料及傳真機等物品?上記物品均置放於何處?)我有 看到簽單、帳冊、賭資及傳真機。簽單及賭資是放在他家 中客廳辦公桌的抽屜內,而傳真機放在辦公桌的左側上。 」、
⒊「(林盈良之連絡電話為何?)因為都是直接去他家簽賭 ,所以我不知道電話。」等不實問答內容,而登載在職務 上所掌之公文書即106年1月16日15:35起至106年1月16日 16:20止的調查筆錄(以下稱調查筆錄)。
⒋ 嗣上開調查筆錄製作完成,復於調查筆錄第4頁(即聲搜 39號卷第5頁正面),按捺自己的指印1枚,以示是由張 晉榮按捺。
㈡、李奕廷並基於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接續犯意,製作⒈○○分 局涉嫌人指認相片一覽表(以下稱相片一覽表)、⒉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以下稱指認紀錄表)、⒊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以下稱姓名對照表)(關於調查筆錄及上開的3份 文書雖然都是李奕廷在文書上面按捺自己的指印,以示是由 張晋榮按捺,且李奕廷復在姓名對照表上簽署張晋榮的姓名 1枚,但這些指印及簽名都有經過張晋榮的同意,故不另該 當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偽造署押罪)。
㈢、之後,李奕廷再承前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接續犯意,於106 年1月18日製作○○分局○○隊偵辦林盈良涉嫌經營六合彩 賭博案件內容不實的偵查報告(以下稱偵查報告)。㈣、未久,李奕廷再於106年1月19日下午2時許,持上開⒈偵查 報告、⒉調查筆錄、⒊相片一覽表、⒋指認紀錄表、⒌姓名 對照表等公文書及⒍照片,經東檢檢察官許可向東院聲請核 發對林盈良的搜索票(106年聲搜字第45號)而行使之,足 以生損害於司法機關偵辦案件的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內政部警 政署分別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關於供述證據部分,被告李奕廷及他的選任辯護人對於卷附 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98頁反面、第144頁 正面、反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有 證據能力。
㈡、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因為沒有證據足資證明是實施刑事訴 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所以非供述證據, 也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一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的理由(關於第㈠至㈤ 洩密部分):
㈠、關於第㈠洩密部分:
1、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1頁正面)。2、LINE對話截圖(車籍資料查詢)(偵卷1第69頁、第70頁, 聲押卷第113頁、第114頁)。
3、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偵卷1第71頁,聲押卷第115頁 反面)。
4、通訊監察譯文(偵卷1第71頁反面、第72頁正面)。5、金瑞育證述(偵卷1第66頁、第67頁、第74頁至第77頁)。
㈡、關於第㈡洩密部分:
1、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2頁正面)。2、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偵卷1第203頁,聲押卷第112 頁)。
3、通訊監察譯文(偵卷1第201頁、第202頁)。4、被告張晋榮供述(偵卷1第183頁反面、第184頁正面、反面 、第245頁反面,原審卷第27頁反面、第224頁反面)。㈢、關於第㈢洩密部分:
1、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3頁正面 )。2、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聲押卷第120頁)。3、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405頁正面、反面)。 4、證人洪通佑證述(偵卷2第50頁、第51頁)。㈣、關於第㈣洩密部分:
1、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3頁反面)。2、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表(聲押卷第122頁反面)。3、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412頁正面、反面,通話對象誤載 為林梅菊)。
4、證人陳維健證述(偵卷1第79頁、第80頁、第82頁至第84頁 )。
㈤、關於第㈤洩密部分:
1、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4頁正面)。2、東院106年1月19日106年聲搜字第45號搜索票(聲押卷第127 頁)。
3、○○分局106年1月21日搜索筆錄(林盈良)、扣押物品目錄 表(聲押卷第128頁、第129頁)。
4、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321頁正面、第415頁反面、第416 頁正面)。
5、被告張晋榮證述(偵卷1第186頁反面、第188頁正面)。三、認定犯罪事實二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的理由(關於包庇賭博 罪部分):
㈠、被告李奕廷認罪自白(本院卷第109頁反面)。㈡、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414頁反面、第322頁正面)。㈢、被告張晋榮證述(偵卷1第186頁正面、第188頁反面、第209 頁、第243頁反面,偵卷2第139頁、第140頁、第224頁)。㈣、雖然被告李奕廷另辯稱:他不知道被告張晋榮是否仍有持續 在經營六合彩賭博的犯罪行為云云(本院卷第111頁正面) 。但查:
1、被告李奕廷部分:
⑴、於106年5月9日受詢時供稱:(「問:知悉張晋榮至今從事 何賭博工作?」張晋榮在他的台東市○○街住家經營六合彩
簽賭,我最近有去過張晋榮住家,親眼看到張晋榮在『對帳 』,張晋榮於每週2、4、6等日香港六合彩簽賭日期,都會 在家接受不特定賭客的簽注,且自夜間21時封牌後對帳到22 時30分左右,因為我下班從○○分局回台東的途中都會順路 過去他家看一下,都會看到張晋榮在『對帳』的畫面)(證 據卷第43頁正面、反面)。
⑵、106年5月10日偵訊也供稱:(「問:你知道張晋榮在週2、4 、6都特別忙碌?」是,我知道。所以我常問張晋榮是否在 忙,下班沒有)(偵卷1第230頁)。
2、被告張晋榮部分:
⑴、106年5月9日受詢時陳稱:(「問:李奕延知你從事六合彩 簽賭?」知道。);(「問:既然李奕延知道你從事六合彩 賭博,為何要以電話洩漏給你警方啟動取締賭博的時間?」 他只是基於好朋友關心之意,怕我被查獲,叫我不要在家裡 經營,不要讓他們為難)(偵卷1第185頁正面、第186頁正 面)。
⑵、106年6月5日偵訊時另證稱:(「問:你為何要在106年春安 工作期間前後,數次與李奕延電話聯繫,且談論有關六合彩 查緝的事情?」因為我怕被人抓。);(「問:李奕廷是否 明知你持續在○○街住家經營六合彩簽賭站?」知道。他一 直知道我有在做六合彩,也有看過我在住家裡算錢。);( 「問:李奕廷為何不查緝你經營的六合彩簽賭站?」我們是 好朋友,還來抓我,會破壞感情)(偵卷2第139頁、第140 頁)。
⑶、106年7月5日偵訊另證稱:(「問:李奕廷106年春安前,是 否有提醒你第1天要注意?」是。);(「問:李奕延為何 要特別提醒你,是因為你常宴請他?」我們是基於好朋友的 關心,並不是我常宴請他(偵卷2第224頁)。3、106年1月16日下午11時35分許被告李奕廷與被告張晋榮通話 時,對被告張晋榮表示:
⒈「19號那天拜4嘛」、
⒉「那天第1天我說要注意喔,我跟你說」、
⒊「那天第1天很多人」、
⒋「所以你自己要那個喔」乙節,
有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414頁反面)可佐。查如果被告 李奕廷不知道被告張晋榮還有再繼續經營六合彩的賭博犯罪 行為,為何要對被告張晋榮特別叮嚀:「那天第1天我說要 注意喔,我跟你說」、「那天第1天很多人」、「所以你自 己要那個喔」?
4、參以,被告李奕廷於本院審理時也不經意的說出「但他應該
還是有在做」(本院卷第111頁正面),更可見,李奕廷的 辯詞,是不足採的。
5、雖然被告張晋榮事後翻稱:(「問:你從105年1月份跟被告 李奕廷交換電話開始認識到106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這段 期間你是不是依然有做六合彩的簽賭?」有,偷偷做,他是 叫我不要做。);(「問:被告李奕廷叫你不要做的意思表 示這段期間他知道你還是有再做嗎?」他之前知道,知道以 後叫我不要做。我跟他說:「好啦,不要做了,賺那麼少, 也不想做,風險太大。」結果偷偷做,他不知道啦。後面他 不知道,之前他知道,他知道之後叫我不要做)(原審卷第 225頁反面)。但是:
⑴、被告張晋榮事後的翻稱之詞,不僅與他先前所述,及被告李 奕廷的供述不符,也與屬於客觀證據的通訊監察譯文(證據 卷第414頁反面、第322頁正面)不符,他事後所說的,信用 性相當低下,應不足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⑵、何況,被告李奕廷與被告張晋榮2人自105年3月間開始,就 有金錢借貸關係(本院卷第112頁正面),之後復有多次的 飲宴關係(詳無罪諭知部分),而且,原審107年3月22日這 1次審理,被告李奕廷也在場(原審卷第216頁),從他2人 間的友好關係來看,對他事後翻稱之詞,自難給予過高的信 用性評價。
⑶、而且,如果被告李奕廷不知道被告張晋榮是否仍有在經營六 合彩賭博,那麼為何被告張晋榮於偵訊時要明確的證稱:( 問:李奕廷是否明知你持續在○○街住家經營六合彩簽賭站 ?」知道。他一直知道我有在做六合彩,也有看過我在住家 裡算錢)(偵卷2第139頁)。又為何被告李奕廷要於106年1 月16日下午11時35分許,對被告張晋榮特別叮嚀表示:「19 號那天拜4嘛」、「那天第1天我說要注意喔,我跟你說」、 「那天第1天很多人」、「所以你自己要那個喔」(證據卷 第414頁反面)。
⑷、被告李奕廷於106年5月9日受詢時供稱:我知道被告張晋榮 在他的台東市○○街住家經營六合彩簽賭,我最近有去過被 告張晋榮住家,親眼看到張晋榮在「對帳」(證據卷第43頁 正面、反面)。參以,被告李奕廷於105年10月9日下午10時 32分與被告張晋榮對話時,先說:「你在做啥?」被告張晋 榮隨應稱:「剛算完帳。」(證據卷第279頁反面),又張 晋榮恐其被列為查緝對象,於106年1月19日下午1時39分許 ,向被告李奕廷詢問○○○○○○○○○○○○陳宏誌電話 ,並表示「我怕那邊他會出動ㄟ」(證據卷第307頁)。堪信 ,被告李奕廷上開不利益的供述信而有徵,更足見,被告張
晋榮事後翻稱之詞,應是不足採信的。
⑸、小結:被告張晋榮事後變遷之詞,應是為了要迴護被告李奕 廷,應不足採。
㈤、關於被告李奕廷的行為該當包庇賭博罪的說明:1、被告李奕廷原任臺東縣警察局○○○○○○○○分局○○○ ,自103年6月20日起迄106年5月10日因本案停職期間係任○ ○分局○○○,具有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所 規定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權限,且不因其所 屬機關間管轄區域之劃分及勤務之分配,而限制其因上開規 定所賦予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職務之權限(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722號判決 參照),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公務員等 事實,為被告李奕廷所自承(法定權限上他是可以跨區取締 ,本院卷第100頁反面),並有其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 在卷可稽(偵1966號第19頁、第20頁)。而且,從被告李奕 廷前於106年1月19日向東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嗣於106年1月 21日向林盈良執行搜索乙節(聲搜39號卷第1頁至第23頁) ,也可以證明被告李奕廷是可以跨區執行取締、偵查職務的 。
2、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 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而個人之車籍、 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 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 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 決、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明文處罰 之公務員各種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所指「包庇」,即包攬 庇護之意,固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而須有積極掩 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然其本質上仍屬他人犯罪之幫助 犯,僅因法律明文處罰始獨立成罪,是舉凡一切藉其勢力, 提供庇護,以利他人犯罪進行或使犯罪不易被人發覺,而助 益他人犯罪完成之積極行為,概皆屬之。又依警察勤務條例 第11條規定,警察執行勤務,其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 臨檢、守望、值班與備勤,其目的係為達成取締、檢肅、查 緝等法定任務,維護社會治安,是各級勤務機構因應治安之 需所規畫之勤務內容,包括如何指派人員、運用與組合警力 、積極採取甚或消極不採取上開任一勤務執行方式等,均攸 關上開任務目的之能否圓滿達成,故透露警察之勤務計畫, 不論其既定內容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足以影響取締 效果,助長犯罪,固不待言。從而為使他人得以規避查緝,
趁隙進行犯罪,而告知警察勤務,既已為告知之積極行為, 且有助益他人犯罪之完成,即屬包庇,要不因其所告知之內 容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957號判決參照)。
3、查被告李奕廷知悉勤務內容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然其 卻於犯罪事實欄二、㈠所示的時間與張晋榮通話時,對張晋 榮表示:「19號那天拜四嘛」、「那天第1天我說要注意喔 ,我跟你說」、「那天第1天很多人」、「所以你自己要那 個喔」(證據卷第414頁反面),於二、㈡所示的時間,在 被告張晋榮電話詢問:「今天有無說要抓六合彩,今天沒做 啊。」時,回稱:「今天沒有,沒聽在講。」詢問:「不過 有的人有做,那個香港有正常開啊,是臺灣沒做,不過有些 人有做。」時,回稱:「喔這樣喔,我們這是沒聽說。」等 語(證據卷第322頁正面),以此將有關警察勤務內容應秘 密消息洩漏予張晋榮,被告李奕廷在知悉張晋榮有經營六合 彩賭博的情況下,仍然將勤務內容消息告知張晋榮,以此積 極行為排除犯罪阻力,使之防免事跡敗露,實已提供庇護, 而助益他人犯罪之完成,自屬積極的包庇行為。是故,被告 李奕廷及辯護意旨前揭所辯,均非可採。被告包庇圖利聚眾 賭博、供給賭博場所罪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㈥、綜上所述,被告李奕廷事後辯稱:他不知道被告張晋榮是否 仍有持續在經營六合彩賭博的犯罪行為云云,應該是不足採 信的。
四、認定犯罪事實三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的理由(關於行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㈠、被告李奕廷有於106年1月16日在○○分局,在被告張晋榮不 在場的前提下,製作⒈調查筆錄、⒉相片一覽表、⒊指認紀 錄表、⒋姓名對照表,之後再於106年1月18日製作偵查報告 ,持向東檢檢察官取得許可,向東院聲請核發106年聲搜字 第45號搜索票,嗣於106年1月21日下午6時35分對林盈良執 行搜索等節,有下列證據可證:
1、被告李奕廷自白(原審卷第232頁反面、第264頁正面,本院 卷第105頁反面、第106頁正面)。
2、調查筆錄(聲搜39號卷第4頁、第5頁)。3、相片一覽表(聲搜39號卷第6頁)。
4、指認紀錄表(聲搜39號卷第7頁)。
5、姓名對照表(聲搜39號卷第12頁)。
6、偵查報告(聲搜39號卷第2頁、第3頁)。7、○○分局搜索票聲請書(聲搜39號卷第1頁正面、反面)。8、刑案現場照片(聲搜39號卷第8頁)。
9、東院106年聲搜字第45號搜索票(聲搜39號卷第14頁)。、○○分局搜索筆錄(聲搜39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106年1月16日下午11時35分27秒通訊監察譯文(證據卷第41 4頁反面)。
、被告張晋榮證述(原審卷第231頁正面、反面、第279頁反面 、第280頁正面)。
㈡、調查筆錄(聲搜39號卷第4頁、第5頁)、偵查報告(聲搜39 號卷第2頁、第3頁)的內容是被告李奕廷不實登載,並非被 告張晋榮實際告知部分,被告張晋榮先後供述如下:1、107年3月22日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有關檢舉林盈良經 營六合彩賭博部分,是被告李奕廷主動問你林盈良是否有在 經營,你再去確認是嗎?」對,是他跟我說,我去打聽,然 後回報他說林盈良有在做。他開車帶我去拍門牌號碼。); (「問:你有回報被告李奕廷林盈良的經營內容嗎?還是只 知道林盈良還有在經營而己?」經營內容我都沒有講。他主 動問我林盈良有沒有在經營,我確認之後只有帶他去拍照, 其他具體內容通通是李奕廷自己做的)(原審卷第232頁正 面、反面)。
2、107年7月19日原審審理時又證稱:(「問:有無跟被告李奕 廷講林盈良經營六合彩的內容?」我有講林盈良在做,說他 是在作椿腳,經營內容都沒有講,簽牌的方式大家都知道, 因為他與我做一樣的。);(「問:有無與林盈良簽賭過? 」沒有。);(「問:有無去過林盈良家?」沒有)(原審 卷第280頁正面)。
㈢、基於以下理由,應認為被告張晋榮上開㈡的供述,應是具有 信用性的:
1、從被告李奕廷與被告張晋榮2人的關係來看: 被告李奕廷與被告張晋榮2人從105年3月間開始,就有金錢 借貸關係(本院卷第112頁正面),之後復有多次的飲宴關 係(詳無罪諭知的部分),從他2人間的友好關係來看,被 告張晋榮並沒有編飾不實證詞,陷害被告李奕廷的動機及利 益。尤其,被告張晋榮107年3月22日、7月19日這2次,是在 被告李奕廷在場的情形下,明確表示「經營內容我都沒有講 」,更不可能在被告李奕廷的面前說不實在的話,陷害被告 李奕廷,益可見,被告張晋榮於原審審理時的供述,應具有 信用性。
2、關於供述一貫性、無變遷性部分:
⑴、按供述一貫性、無變遷性,乃肯認供述信用性的重要判斷基 準之一,亦即前後一貫的供述,如查無供述人刻意虛偽供述 的動機、理由及利益,考量一般人所述如為真實,針對同一
事項應不致伴隨時間、地點,而變遷其供述內容,從而,供 述如具有一貫性,一般而言,多肯認具有較高信用性。⑵、查被告張晋榮107年3月22日、7月19日2次的公判審理時一致 的供稱「經營內容我都沒有講」,依上開所述,應認張晋榮 於原審審理時的供述,應具有信用性。
3、關於供述證據與其他客觀證據的整合性部分:⑴、按與其他客觀證據的整合性或有其他客觀證據加以擔保,乃 判斷信用性的一項指標,供述者如為真實的供述,應不致與 其他證據資料產生矛盾。易言之,供述內容如與經由物的證 據或中立無關第三者的目擊證言(尤其是與二造當事人全無 利害關係,立場相異具有高度信用性之複數證人基於各自直 接經驗相互為一致及具體、明確供述之具有合理內容之事實 )等客觀證據所認定之事實相符,而且無意圖使供述相符之 刻意作為介入時,一般而言應較得以肯認供述證據的證明力 ;相對於此,供述內容如與其他客觀證據相矛盾,或不存在 其他客觀證據足以擔保印證供述內容時,則多構成減殺、削 弱供述信用性的事由。
⑵、查依照被告張晋榮與李奕廷2人於106年1月16日下午7時28分 5秒時許的對話內容,另參照同日下午3時51分3秒的通訊監 察譯文,被告李奕廷原本是擬搜索位於臺東市○○路的一家 六合彩簽賭站,之後被告李奕廷突然提到並決定要去搜索位 於臺東市○○路000號林盈良的處所(即被告李奕廷表示: 沒關係,我請那個○○路那個就好),被告張晋榮隨即表示 :「好好好,我去看一下,我等一下看完照片,我去看一下 確定。」「我等一下要去○○書局去看一下,是不是他。」 (證據卷第414頁反面)隨後,被告張晋榮於106年1月16日 下午8時18分26秒,打電話給被告李奕廷告稱:「那我有去 看,『看無啦』,你就照這樣處理就好。」(證據卷第414 頁反面)可見,被告張晋榮供稱「經營內容我都沒有講」( 原審卷第232頁反面、第280頁正面),與通訊監察譯文(證 據卷第414頁反面)這個客觀證據具有整合性、一致性,自 應認被告張晋榮的供述,具有高度信用性。
4、關於供述內容的自然性、合理性部分:
⑴、按供述內容本身是否符合自然性、合理性乃檢視供述證據信 用性指針之一,供述內容如與一般人普通經驗之事物走向相 一致,固有較高信用性,但經對比事物走向與證人之供述內 容,二者間如不具整合性時,其供述內容則難認具有自然性 、合理性,應難認具有信用性,也就是說:供述內容如為真 實,應不會讓聽聞供述內容的人感到不自然、不合理。⑵、依106年1月16日下午7時28分5秒、106年1月16日下午8時18
分26秒這2則通訊監察譯文所載,被告張晋榮先向被告李奕 廷告稱:「好好好,我去看一下,我等一下看完照片,我去 看一下確定。」「我等一下要去○○書局去看一下,是不是 他。」隨後間隔約40分之後,即向被告李奕廷回報:「那我 有去看,『看無啦』……。」(證據卷第414頁反面)從被 告張晋榮表示要去看及之後回報的間隔時間,及他向被告李 奕廷回報的內容來看(「那我有去看,『看無啦』」),可 見,被告張晋榮上開㈡的供述內容,具有合理性、自然性, 應足以肯定他供述的信用性。
⑶、再者,被告張晋榮於原審107年7月19日審理時也提到:(「 問:有無與林盈良簽賭過?」沒有。);(「問:有無去過 林盈良家?」沒有)(原審卷第280頁正面)。準此,被告 張晉榮既沒有去過林盈良他家,也沒有向林盈良簽賭過,所 以,被告張晋榮供稱經營內容我都沒有講,其他具體內容通 通是被告李奕廷自己做的等語,應認具有合理性,並符合常 識性。
⑷、還有1點就是,被告李奕廷製作的調查筆錄有提到:「每逢 每個禮拜2、4、6的六合彩開獎日,我就會(按應係少1個「 看」字)到很多簽賭客至林盈良的住處簽賭六合彩」(聲搜 39號卷第4頁反面)。查106年1月16日是星期1,所以被告張 晋榮向被告李奕廷回報「那我有去看,『看無啦』」(證據 卷第414頁反面),因而未向被告李奕廷提及林盈良的六合 彩經營內容(原審卷第232頁反面),也可以徵表被告張晋 榮供述的自然性、合理性。
5、被告李奕廷106年1月21日搜索林盈良未果,也可以印證擔保 被告張晋榮上開㈡供述內容的真實性:
⑴、依被告李奕廷所作調查筆錄明確記載:(「問:『林盈良』 平日經營六合彩的地點為何?」都是他的家裡:臺東市○○ 里○○路000號。);(「問:據你所知『林盈良』的家中 有無置放有關六合彩賭博之相關資料及傳真機等物品?」有 看到簽單、帳冊、賭資及傳真機。);(「問:上記物品均 置放於何處?」簽單及賭資是放在他家中客廳辦公桌的抽屜 內,而傳真機就放在辨公桌的左側上。);(「問:『林盈 良』於何時開始經營六合彩賭博?」他大約於95年起就開始 經營了,期間有被警方查獲過,不過過沒多久又重操舊業, 而且越作越大)(聲搜卷第39頁第5頁)。
⑵、可見,如果被告張晋榮有向被告李奕廷告知關於調查筆錄的 內容(包含林盈良的經營規模),林盈良位於臺東市○○里 ○○路000號的住居處應有簽單、帳冊、賭資及傳真機等與 六合彩賭博相關的證據物存在。但是被告李奕廷於106年1月
21日下午6時35分許前去林盈良住居處搜索時,卻是一無所 獲,有○○分局搜索筆錄可佐(聲搜39卷第21頁至第23頁) ,參以被告張晋榮於106年1月16日下午8時18分26秒向被告 李奕廷回報「那我有去看,『看無啦』」(證據卷第414頁 反面),從這2點來看,被告李奕廷應該沒有從被告張晋榮 處獲得調查筆錄內容所載的情資,才會於106年1月21日前去 搜索時一無所獲。否則依調查筆錄內容所載(林盈良位於臺 東市○○里○○路000號的住居處有簽單、帳冊、賭資及傳 真機等證據物),加上傳真機等證據物又不容易銷燬及隱匿 的性質,106年1月21日豈會撲空查無任何的證據物?⑶、從而,依上開⑴、⑵所述,應也可以推論被告張晋榮上開㈡ 的供述,應具有信用性。
6、從被告李奕廷的動機面,及他有登載不實的可能性及機會性 來看,應也足以擔保被告張晋榮上開㈡供述的信用性:⑴、證人張晋榮於原審107年3月22日、本院107年12月10日審理 時說到:被告李奕廷說的績效不好,需要績效,叫我提供有 誰在做六合彩(原審卷第231頁反面,本院卷第147頁正面、 反面)。
⑵、被告李奕廷於106年1月16日下午8時18分26秒該通對話中也 提到「我1件就好」(證據卷第414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