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41號
TNHV,107,重上,41,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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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複 代 理人 葉昱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蕭三元 

      蔡秋子 
      裴道明 
      黃陳愛蘭
      賴萬吉 
      陳郭珠 
      殷粵鳳 
      蔡隨福 
      陳許月 
      林砡卉 

      黃文宏 
      陳淑鑫 
      羅金順 
      王葉美玲
      鄒佳諭 
      柳金美 
      賴松齡 
      蔡瑞芳 


      黃瑞陽 
      陳素慧 
      鄭文魁 
      陳木田 
      盧雪華(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

      盧雪珍(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




      盧祥安(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



上2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上 訴人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林螢暉 
被上訴人兼 
附帶上訴人 王昭雅(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昭仁(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美(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幸娟(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顯標(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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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