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博愛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吳振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複 代 理人 葉昱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蕭三元 蔡秋子 裴道明 黃陳愛蘭 賴萬吉 陳郭珠 殷粵鳳 蔡隨福 陳許月 林砡卉 黃文宏 陳淑鑫 羅金順 王葉美玲 鄒佳諭 柳金美 賴松齡 蔡瑞芳 黃瑞陽 陳素慧 鄭文魁 陳木田 盧雪華(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 盧雪珍(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 盧祥安(即陳美月之承受訴訟人)上2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被 上 訴人 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林螢暉 被上訴人兼 附帶上訴人 王昭雅(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昭仁(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惠美(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王幸娟(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顯標(即王林淑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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