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王裕淵 王明哲 王明程 王美燕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 訴 人 王美然 王楙盛 王緯翔 王琬珺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 上訴人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 代理人 徐明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