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4號
TNHV,107,重上,14,201812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王裕淵
      王明哲
      王明程
      王美燕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上 訴 人 王美然
      王楙盛
      王緯翔
      王琬珺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