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46號
再審聲請人 林多惠
林幸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佑坪間請求遷讓房屋停止強制執
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3號確定裁定聲明
不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然再審聲請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逾期
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