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戴錦山
上 訴 人 戴錦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錦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聲明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分割共有
物(遺產)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之規定即明。次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
萬477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1048元,上訴人已繳納1萬9200
元,應補繳4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