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1年度,244號
TNHV,101,上,244,2018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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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24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嚴麗鸞 
      蔡譯瑩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雲文平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阮維芳律師
      楊斯惟律師
      王森榮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湧盛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余紅鋅 

      黃秀梅 
      林珮瑩 
      劉淑芬 
      陳麗慧 
      呂莊傳 

      王秋鶯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複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作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林生源 
      侯幸君 
上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上訴人  李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08
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
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
107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後開第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附帶被上訴人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如附表三「應再給付金額」欄編號1-7、編號9-10所示金額,及雲文平蔡譯瑩林湧盛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嚴麗鸞自民國100年4月1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帶上訴人呂莊傳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連帶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呂莊傳負擔百分之一,餘由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附帶上訴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分別以如附表三「應供擔保金額」欄編號1-7、編號9-10所示金額為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雲文平蔡譯瑩嚴麗鸞林湧盛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分別以如附表三「反擔保金額」欄編號1-7、編號9-10所示金額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李慶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雲文平、蔡 譯瑩、嚴麗鸞林湧盛(下稱雲文平以次4人)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林生源余紅鋅黃秀梅侯幸君林珮瑩劉淑芬王秋鶯陳麗慧呂莊傳(下稱林生源以 次9人)、被上訴人李慶宏起訴主張: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 人雲文平曾任訴外人九層嶺育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九層嶺 公司)實際執行董事,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蔡譯瑩、嚴麗 鸞分別為董事、監察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林湧盛則為 該公司增資後之董事長,與ETC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 鑑定委員會(下稱ETC鑑定委員會)鑑定人林利州(被上訴 人請求林利州損害賠償部分,業據判決被上訴人敗訴確定)



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意思,於92年間知悉九層嶺公司經營不 善,竟遂行「假增資真印製股票換鈔票」之計畫,由雲文平 於同年8月底委託ETC鑑定委員會,由林利州就九層嶺花園遊 樂區(又稱九層嶺玫瑰花園渡假村)之資產,虛偽鑑價為 375,231,128元。雲文平以次4人再以該ETC鑑價報告(下稱 系爭鑑價報告)為依據,分別於93年1月9日及同年月30日兩 度辦理虛偽不實之現金增資,將九層嶺公司即改制後之九層 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層嶺公司於93年1月28日已改 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形態,全名為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九層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自原來300萬元膨脹 至3億8千萬元,嗣旋即將該增資資金3億7千7百萬元全數轉 入林湧盛雲文平等個人帳戶,並發還增資之股東。伊等因 雲文平以次4人虛偽增資之行為陷於錯誤,誤認九層嶺公司 財務健全,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及金額,陸續向附 表一所示出賣人購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九層嶺公司股票,而受 有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85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請 求雲文平以次4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且雲文平以次4人違反公 司法第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第1項 之規定,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伊等亦得依公 司法第9條第2項、證交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請求雲文平以 次4人賠償損害。況雲文平以次4人出售伊等之股份既有「並 無實收資本」之瑕疵,且故意不告知該瑕疵,伊自得併依民 法第360條、第353條、第227條及第226條之規定,請求渠等 連帶賠償損害等情,爰依上述法律關係,求為命雲文平以次 4人連帶給付附表三「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另訴外人許 作舟係於98年5月26日起因向銀行調取本件九層嶺股份有限 公司增資金流資料,始確知九層嶺股份有限公司虛偽增資之 情事,嗣許作舟於100年1、2月間將其所悉虛偽增資情事告 知林生源以次9人,林生源以次9人於100年3月16日起訴時未 罹於2年時效等語。並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林生源以 次9人於105年3月22日具狀追加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宣文公司)為被告(見本院卷㈤第189頁以下),嗣 於本院107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宣文公司之追加。 (見本院卷第87頁)﹞(原審判命雲文平以次4人應連帶 給付如附表三「原審判准金額」欄編號1-10所示之金額本息 ,雲文平以次4人不服,提起上訴,林生源以次9人以原審判 命雲文平以次4人應如數給付附表三「原審判准金額」欄編 號1-7、9-10所示之金額本息,並無不合,惟駁回其附表四 「附帶上訴聲明之金額」欄編號1-7、9-10所示之請求,顯 有未洽,爰提起附帶上訴,至原審駁回被上訴人附表四編號



1-8、10所示「確定部分」欄之金額,則因被上訴人林生源 以次9人、李慶宏未就此部分上訴而告確定。)林生源以次9 人並為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林生源 以次9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 (李慶宏並未提起附帶上訴)。㈡上廢棄部分,雲文平以次 4人應再連帶給付林生源以次9人如附表四「附帶上訴聲明之 金額」欄編號1-7、9-10所示之金額及其中雲文平蔡譯瑩林湧盛均自100年3月25日,嚴麗鸞自民國100年4月1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林生源以次9 人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雲文平以次4人則以:
九層嶺公司2次辦理增資,係以增資股款向雲文平購入其於 92年3月30日向訴外人洪資盛購買之九層嶺玫瑰花園渡假村 等資產,並非不實增資。又該增資距離被上訴人購買九層嶺 公司股票已有相當時日;且林生源以次9人及李慶宏認購如 附表一所示股票,係經其等審慎評估後之投資,實難認伊有 施行詐術之行為。又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 時效。另林利州係經由現場勘估進行鑑價,系爭鑑價報告聲 明事項欄復表明該鑑定委員會就委託人所提供文件資料內容 及鑑定資產之權利歸屬假設無虛偽,僅作投資參考,與林生 源以次9人及李慶宏之損害無涉等語,資為抗辯。並為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所命連帶給付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對於林生源以次9人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㈠附帶 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 宣告。
三、被上訴人李慶宏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惟據其於原審之陳述略以:雲文平以次4人確有虛 偽增資之情,伊購買九層嶺公司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股票, 受有如附表二編號8「所受損害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損害, 雲文平以次4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九層嶺公司(後於93年1月27日改名為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再於97年6月2日改名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自成立時起及歷次增資之情形如下:
⒈於88年9月30日申請設立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00萬元;董事 長洪獻堂,出資額100萬元,董事洪資盛、出資額80萬元, 其餘股東洪珮珊林秀琴、洪伊貞3人,出資額各40萬元, 有九層嶺公司章程、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 表、九層嶺公司設於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之活期



存款存摺、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董 事、股東名單可證(見本院卷㈡第181至187、237至238頁) ;嗣即變更董事、股東名單為董事洪資盛、出資額80萬元, 股東4人,其中洪佩珊林秀琴、洪伊貞,出資額各40萬元 ,另股東顏月琴,出資額100萬元,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董事、股東名單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39至240頁);於92年 9月16日變更為董事林湧盛,出資額200萬元,其餘股東僅1 人顏月琴,出資額100萬元,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 、股東名單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41至242頁) ⒉於93年1月27日申請增資、修改章程及變更公司組織為「九 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定為2億元,有九 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 議錄、指派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變更組 織增加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93年1月9 日資產負債表、93年1月8日試算表、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設於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交 易對帳單、活期存款明細可證(見本院卷㈡第188至216頁) ;董事長為林湧盛,持有股份320萬股、董事蔡譯瑩,持有 股份300萬股、董事雲文平,持有股份620萬股、董事洪資盛 ,持有股份228萬股、董事嚴錫良,持有股份為320萬股、董 事陳德安,持有股份0股、監察人嚴麗鸞,持有股份0股,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46至248頁) 。
⒊於93年2月6日申請增資變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 ,有九層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 錄、董事會會議出席紀錄、變更組織增加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銀行存款明細、93年1月30日資產 負債表、93年1月29日試算表、九層嶺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板 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交易對帳單、活 期存款明細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17至236頁);董事長為林 湧盛,持有股份320萬股、董事蔡譯瑩,持有股份300萬股、 董事雲文平,持有股份為1420萬股、董事洪資盛,持有股份 22 8萬股,董事嚴錫良,持有股份200萬股、董事陳德安, 持有股份125萬股、監察人嚴麗鸞,持有股份為200萬股,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46至248頁) 。於93年2月12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資本總 額仍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林湧盛,持有股份300萬股, 董事蔡譯瑩,持有股份500萬股、董事雲文平,持有股份 1270萬股、董事洪資盛,持有股份428萬股、董事嚴錫良, 持有股份400萬股、董事陳德安,持有股份313.8萬股、監察



嚴麗鸞,持有股份200萬股,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49至251頁)。於96年4月27日申請董 監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資本總額仍為3億8仟萬元,董事 長為林湧盛,持有股份300萬股,董事蔡譯瑩,持有股份500 萬股、董事嚴錫良,持有股份400萬股、董事陳德安,持有 股份313 .8萬股(另一董事出缺待補)、董事雲文平,持有 股份1270萬股、監察人嚴麗鸞,持有股份200萬股,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55至257頁)。於 97年4月2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資本總額仍為 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林湧盛、持有股份300萬股,副董事 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董事蔡譯瑩,持有股份498 萬股、董事蘇慧娥,持有股份125.2萬股、董事王秋鶯,持 有股份102 .5萬股、董事陳德安,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 事楊季忠,持有股份501.4萬股、監察人嚴麗鸞,持有股份 101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股,有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58至261頁)。 ⒋於97年6月2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林湧盛,持 有股份300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董 事蔡譯瑩,持有股份498萬股、董事蘇慧娥,持有股份125.2 萬股、董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5萬股、董事陳德安,持 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有股份501.4萬股、監察 人嚴麗鸞,持有股份101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 9萬股,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㈡第262 至265頁)。於97年7月3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 ,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林湧盛,持有股份30 0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董事蔡譯瑩 ,持有股份498萬股、董事蘇慧娥,持有股份125.2萬股、董 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5萬股、董事陳德安,持有股份501. 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有股份501.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 持有股份83.9萬股,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 監察人遺缺待補,見本院卷㈡第266至269頁)。於97年7月 25日再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 仟萬元;董事長為蔡譯瑩,持有股份498萬股,副董事長許 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董事林湧盛,持有股份300萬股 、董事蘇慧娥,持有股份125.2萬股、董事王秋鶯,持有股 份102.5萬股、董事陳德安,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 忠,持有股份501.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 股,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監察人遺缺待補 ,見本院卷㈡第270至273頁)。於98年4月16日再申請董監



或其他代表人變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 為蘇慧娥,持有股份125.2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 份365.5萬股(原董事林湧盛去名,遺缺待補)、董事蔡譯 瑩,持有股份498萬股、董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5萬股、 董事許鳳芸,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有股份 501.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股,有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監察人遺缺待補,見本院卷㈡ 第274至277頁)。於98年4月20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 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蘇慧娥,持有 股份125.2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原 董事蔡譯瑩去名,遺缺待補)、董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 5萬股、董事許鳳芸,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 有股份501.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股,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監察人遺缺持補,見本 院卷㈡第278至281頁)。於98年5月7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 人變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蘇慧娥, 持有股份125.2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 (董事二人遺缺待補)、董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5萬股 、董事楊明得,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有股 份501.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股,有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監察人遺缺待補,見本院卷㈡ 第282至285頁)。於99年9月10日申請董監或其他代表人變 更登記,資本總額定為3億8仟萬元;董事長為蘇慧娥,持有 股份125.2萬股,副董事長許作舟、持有股份365.5萬股(董 事二人遺缺待補)、董事王秋鶯,持有股份102.5萬股、董 事許玲瑜,持有股份501.4萬股、董事楊季忠,持有股份501 .4萬股、監察人雲文平,持有股份83.9萬股,有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可證(另一監察人遺缺待補,見本院卷㈡第28 6至290頁)。
㈡上開二次現金增資19,700萬元及18,000萬元由各該出資人將 資金匯入九層嶺育樂事業公司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分別於93年1月12日分5次將合計 19,700萬元轉至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板信商 業銀行存摺類存入憑條、交易明細表、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明細可證(見原審卷㈠第11至23、 120頁、本院卷㈡第235頁);於93年2月2、3、4日分4次將 合計18,000萬元轉帳或匯款入同上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有板信商業銀行存摺類存入憑條可證(見原審卷㈠第35至 36頁)。
㈢下列被上訴人8人分別與上訴人雲文平出名為九層嶺育樂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受委託人」之名義,訂立「空中醫學院九 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投資下列金額 購買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此8人所購買之股 數及投資金額已為雲文平所不爭執,而雲文平亦以股利配息 之名各自匯款予被上訴人8人,被上訴人8人所購買之股數、 投資金額及獲得之股利配息金額等分述如下:
林生源於94年8月間向雲文平總計購買41張,價金總額為66. 8萬元,於95年8月23日及96年8月23日分別獲得匯款36萬元 ,有其於94年8月18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 配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43至46頁、卷㈤第119頁)。 ⒉余紅鋅於94年10月間向雲文平購買15張,價金總額為54萬元 ,於94年10月25日及95年10月25日分別獲得匯款2.7萬元, 有其於94年10月25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 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47至50頁、卷㈤第119頁)。 ⒊黃秀梅於94年11月間向雲文平購買10張,價金總額為36萬元 ,於94年11月16日及95年11月16日分別獲得匯款18萬元,有 其於94年11月16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表 可證(見原審卷㈠第51至54頁、卷㈤第119頁)。 ⒋侯幸君於94年12月間向雲文平購買15張,價金總額為54萬元 ,於94年12月26日及95年12月26日分別獲得匯款2.7萬元, 有其於94年12月26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 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55至61頁、卷㈤第119頁)。 ⒌林珮瑩於94年12月間向雲文平購買25張,價金總額為90萬元 ,於94年12月31日及95年12月31日分別獲得匯款4.5萬元, 有其於94年12月31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 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62至65頁、卷㈤第119頁)。 ⒍劉淑芬於95年3月間向雲文平購買20張,價金總額為76萬元 ,於95年3月22日及96年3月22日分別獲得匯款3.8萬元,有 其於95年3月22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表 可證(見原審卷㈠第66至76頁、卷㈤第119頁)。 ⒎李慶宏於95年10月間向雲文平購買7張,價金總額為26.6萬 元,於95年10月24日及96年10月24日分別獲得匯款1.33萬元 ,有其於95年10月24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 配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77至79頁、卷㈤第119頁)。 ⒏陳麗慧於95年12月間向雲文平購買25張,價金總額為95萬元 ,於95年12月18日及96年12月18日分別獲得匯款4.75萬元, 有其於95年12月18日所簽立之上開投資合作契約、股利分配 表可證(見原審卷㈠第80至82頁、卷㈤第119頁) ㈣王秋鶯呂莊傳對上訴人雲文平林湧盛嚴麗鸞提起詐欺 等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63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 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171號處分書駁回 聲請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可證(見原審卷㈡第34至35頁、36 頁)。
㈤訴外人沈怡菁對上訴人雲文平提起詐欺等告訴,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510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可證(見原審卷㈡第69頁) 。
㈥訴外人曾秀芬對上訴人雲文平蔡譯瑩提起偽造文書等告訴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9477號不 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可證(見原審 卷㈡第70頁)。
㈦訴外人陳妍孜對上訴人雲文平提起詐欺等告訴,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字第28 5、99年度偵字第1859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嗣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0年度上聲議 字第97號處分書駁回聲請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可證(見原審 卷㈡第71頁)。
蔡譯瑩因違反證交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以100年度金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 案,有上開判決可證(見原審卷㈣第163至177、本院卷三第 138至153頁),後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金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維持有期徒刑六個月外,再 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整,全案告確定。
雲文平因違反證交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 偵續一字第31號提起公訴,經高雄地院以101年度金易字第2 號判決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02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 可證(見本院卷㈢第115至120、121至127頁)。 ㈩上訴人雲文平因誹謗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 偵續字第14號提起公訴,經臺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440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 上易字第164號判決確定後,上訴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再字第62號裁定再審,更為審判,經本院104年度再 字第1號判決無罪。
上訴人雲文平以次4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13156號、100年度偵字第6085號提起公訴、以101年度偵續 字第186號、102年度偵字第8958號追加起訴暨以102年度偵 字第6619號移送併辦、高雄地檢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169號 移送併辦,經臺南地院以101年度金訴字第2、3號、102年度



金訴字第10號判決:
雲文平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 刑3年6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 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訴 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無罪;被訴共同違反公司法 第232條部分、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 偽罪部分,均免訴。
林湧盛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 刑參年。被訴幫助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幫助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部分,均無罪;被訴幫 助違反公司法第232條部分,免訴。
蔡譯瑩被訴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共同犯公司法第 9條第1項中段發還股款罪部分、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部分,均無罪;被訴共同違 反公司法第232條部分、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1款之詐偽罪部分,均免訴。
嚴麗鸞被訴幫助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幫助犯公司法 第九條第一項之罪部分、幫助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部分、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 罪部分,均無罪;被訴幫助違反公司法第232條部分,均免 訴。
⒌嗣雲文平以次4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3年度金 上訴字第749、750、751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 ⑴雲文平連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又犯公司法第232條第3項違法發放股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第2項、第3 項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雲文平被訴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詐偽罪部分(不包括該案附表三 編號23-2林正亮部分),免訴。雲文平被訴對附表三編號23 -2林正亮犯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詐偽罪部分,檢察官 之上訴駁回。
⑵原判決關於林湧盛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發還股款有 罪部分、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幫助違反公司法 第232條第3項免訴部分,均撤銷。林湧盛幫助犯公司法第9 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林湧盛被訴幫助犯公司法第232條第3項違法發放股息 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林湧盛被訴幫助犯證交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詐偽罪無罪部分)。
⑶原判決關於蔡譯瑩部分,除諭知蔡譯瑩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無罪、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詐偽免訴外,其餘均撤銷。
蔡譯瑩幫助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 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蔡譯瑩被訴幫助犯公司法第23 2條第3項違法發放股息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 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無罪、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免訴部分)。
⑷原判決關於嚴麗鸞被訴幫助犯公司法第232條第3項免訴部分 撤銷。嚴麗鸞被訴幫助犯公司法第232條第3項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即幫助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司法第9條 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均無罪部分)。
⒍後雲文平等四人被告上訴至最高法院,經106年台上字第311 0號刑事判決撤銷下列部分,並發回本院更審: ⑴撤銷雲文平連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 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部分。 ⑵撤銷林湧盛蔡譯瑩陳德安幫助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 之未繳納股款罪部分。
⒎全案於本院107年重上更㈠字第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增資,資金流向情形: ⒈93年1月8日第一次增資資金流向:
張永昌、張李格、張惠棉匯款至雲文平帳戶: ①張李格於93年1月8日、93年1月9日自高雄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匯款10,500,000元及18,000,000元至雲文平高雄 銀行六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②張永昌於93年1月9日自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匯 款18,000,000元及14,900,000元至雲文平高雄銀行六合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張永昌於93年1月8日自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匯款10,200,000元至雲文平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
張惠棉於93年1月8日自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匯 款10,000,000元至雲文平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
張永昌於93年1月9日自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匯款16,000,000元、11,200,000元及20,000,000元至雲文平 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張永昌於93年1月9日自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匯款12,000,000元、26,000,000元及19,500,000元至雲文平 復華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⑦張永昌於93年1月9日匯款6,500,000元、3,300,000元至雲文 平上海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⑵雲文平帳戶匯款至林湧盛帳戶:
雲文平於93年1月8日自高雄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以雲文平名義,匯款10,0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②雲文平高雄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於93 年1月9日以蔡譯瑩名義匯款20,000,000元、10,000,000元; 以洪資盛名義匯款6,500,000元、1,200,000元;以宣文科技 名義匯款13,7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
雲文平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8日以雲文平名義匯款20,0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 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④雲文平安泰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9日以宣文科技名義匯款8,300,000元、20,000,000 元、20,0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
雲文平於93年1月9日自復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帳戶,以雲文平名義匯款20,000,000元、10,000,00 0元、20,0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
雲文平復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9日以嚴錫良名義匯款2,200,000元;以洪資盛名義 匯款5,3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
雲文平上海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9日以洪資盛名義匯款9,8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 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⑶林湧盛帳戶匯款至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 ①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8日匯款30,000,000元至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②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9日匯款30,000,000元、30,000,000元、62,000,000 元、22,800,000元、2,200,000元、20,000,000元至九層嶺 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匯款至林湧盛帳戶: ①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板信銀行新興分行(000000 00000000)帳戶於93年1月12日匯款50,000,000元、45,000, 000元、46,000,000元至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板信銀行新興分行(000000 00000000)帳戶於93年1月13日匯款46,000,000元至林湧盛 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③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板信銀行新興分行(000000 00000000)帳戶於93年1月14日匯款10,000,000元至林湧盛 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⑸林湧盛匯款至雲文平帳戶:
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12日匯款18,400,000元、15,000,000元至雲文平高 雄銀行六合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②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93年1月14日匯款10,000,000元至雲文平高雄銀行六合分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林湧盛板信商銀新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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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