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沈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
上訴字第68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8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19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400 、12195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3469 、13470 、13556 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 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 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 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6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 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然違背上 開規定,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