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登贏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判決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11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