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127號
TNHM,107,上訴,1127,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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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峻吉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緝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卓峻吉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緣卓峻吉(綽號「龍吉」)經鄭俊騰(綽號「阿源」,業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介紹得知丙○○有意找人代售其父乙 ○○所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卓峻吉明知丙○○僅口 頭同意其得代售系爭土地,並同意卓峻吉得取得售價差額, 兩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詎卓峻吉得知尚有他人仲介系爭 土地買賣,竟心生不滿,藉口自己受到損失而多次要求丙○ ○賠償均未獲滿意答覆,乃要求鄭俊騰再約丙○○出來「處 理」。鄭俊騰透過不知情之王炎輝以調解為由,約同丙○○ 於民國102年7月15日上午前來臺南市○○區○○○街00巷0 號王炎輝住處(下稱上址住處)商談。隨由鄭俊騰夥同卓德 龍(綽號「小龍」,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和綽號「 紅中」跟「紅龜」之成年男子,與卓峻吉分別抵達王炎輝住 處。丙○○於接到王炎輝邀約電話不久,亦由其配偶黃韙琪 騎車載至上址住處。卓峻吉即與鄭俊騰卓德龍等人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鄭俊騰先 以威脅口氣對丙○○恫稱:「……那晚你有來就沒事情,那 晚你有來就沒有事情,結果……什麼事情都不用講了,那麼 你看現在事情怎麼處理」等語,然丙○○初始態度強硬而不 願依鄭俊騰卓峻吉之要求給付金錢,「紅龜」便動手毆打 丙○○後腦下頸部,並以「你現在在大聲『三小』……你欺 負人家」等語大聲指責(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使丙○ ○感到生命及身體受到威脅而心生畏懼,再由「紅中」扮演 白臉叫丙○○為仲介土地糾紛負賠償責任。丙○○雖心生畏 懼,然其因無力支付款項,乃保持沈默而未對此有何具體回 應,卓峻吉及「紅龜」與鄭俊騰遂又接續以「給你樓梯,你 真的不知道樓梯在哪裡沒有關係」、「人家如果一句話,就 要把他『粘』出去了」、「這件事情你難道不用跟我『掰會 』清楚……你難道不用對我一個交代」、「麻煩給我一個樓 梯下,不然大家真的會很不好意思」、「好壞事我也跟你說



這麼明白了」、「生意事變成社會事」、「你也要給我一個 交代」、「你等一下不要處理也沒關係,等我回來不是這樣 而已」等語,再度威脅丙○○按要求給付金錢,丙○○猶解 釋其現在無資力而沒辦法按要求給付金錢。卓德龍見狀,立 即動手毆打丙○○並怒罵:「幹你娘,你說『三小』,幹你 雞巴」等語,卓峻吉卓德龍等人也接著對丙○○喝稱:「 你真的要討漏氣是不是」、「等一下『恁爸』就把你帶走, 帶去埋掉,你慢慢想」、「我給你十分鐘,我車上東西拿下 來,你就該死」、「幹你娘雞巴,錢要讓你處理,你好像不 處理」、「讓我們帶走處理比較快」等語(對話內容及卓德 龍動手毆打情形詳見錄音譯文表),卓德龍並自外取出球棒 而再度進入上址住處,作勢毆打丙○○,遭「紅中」以該處 不適合這樣做為由勸阻後即自行離去,丙○○亦始終未答應 交付財物而恐嚇取財未遂。「紅中」等見狀,始同意黃韙琪 先行回家求助乙○○。乙○○聞訊趕往上址住處,因見丙○ ○遭毆打已受有「頸部挫傷、頭暈及疑似腦震盪」等傷害, 卓峻吉並對之恫稱「要是沒有(錢),人(丙○○)我就要 帶走。」等語,乙○○恐丙○○遭遇不測而心生畏懼,隨籌 款並交付新臺幣(下同)25萬元予王炎輝,王炎輝再取出其 中15萬元予卓峻吉,另10萬元則由綽號「紅中」、「紅龜」 帶走,乙○○方將丙○○帶離上址。
二、案經丙○○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傳聞供述證據,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01至 102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顯不可信或證 明力過低情事,均可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應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 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卓峻吉(下稱被告)固坦認於前揭時、地 恐嚇告訴人丙○○(下稱告訴人),並透過王炎輝取得告訴 人父親乙○○交付之15萬元等事實不諱。然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犯行,辯稱:彼時鄭俊騰卓德龍、綽號「紅中」、「紅 龜」等人也在場,鄭俊騰等人是與告訴人討論另件高利貸之 糾紛。伊與綽號「紅中」、「紅龜」等2人並不認識,出手



毆打告訴人的是卓德龍、「紅龜」,伊跟他們沒有犯意聯絡 。乙○○是到場得知告訴人委託伊買賣土地而衍生糾紛之原 委,自願賠償伊15萬元違約金云云。經查:
1、上開事實分經告訴人、證人即告訴人之妻黃韙琪、證人乙○ ○、王炎輝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原審訴572號卷一第33 至87、104至113頁),復與共犯卓德龍鄭俊騰於偵查、審 理時供證情節大致相符(偵卷一第31頁反、原審訴572號卷 一第117頁反、第120、125、128、130反至133、136、138反 至140頁)。此外,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 奇美醫院)102年7月15日診斷證明書1紙、奇美醫院104年9 月11日(104)奇醫字第4191號函暨所附丙○○之病情摘要 、病歷0份(本院卷第94-1至94-13頁、原審訴133號卷一第 63至74頁)、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卓峻 吉,偵卷一第24頁)、0000000000門號○○電信通聯調閱查 詢單(偵卷一第26頁)及原審法院當庭勘驗告訴人丙○○提 出之錄音檔案,有105年3月21日、105年4月1日、105年4月 11日勘驗筆錄各1份(原審訴572號卷一第90、91頁、原審訴 572號卷二第28至33、41、42頁)存卷可憑,是告訴人指訴 情節確非子虛。
2、細繹證人丙○○於原審證述案發經過:伊之前確曾口頭與被 告約定如果被告賣得系爭土地的價格比較高,可以拿走其間 差額。但是伊這邊要實拿,根本沒有所謂仲介佣金的約定。 後來被告要求簽文書,伊就拒絕讓被告賣。過不到兩天,被 告表示有人在系爭土地上插旗,被他帶去的買主看到,讓他 沒面子,說他受有損失,就開始要找伊拿錢。起先伊都不接 電話,後來是王炎輝出面邀約,才讓伊太太載去。伊到的時 候,現場除王炎輝、鄭俊騰卓德龍、被告外,還有綽號「 紅中」、「紅龜」等人。卓峻吉說土地買賣虧了錢、他們公 司有損失,要伊拿錢出來,伊不答應就被打後腦勺。整個過 程有人扮白臉,有人扮黑臉,有些是用恐嚇的,直到伊父親 拿25萬元來放在桌上,伊才能離開。伊根本沒有欠被告錢, 也無簽立委託買賣契約,不知道被告說的損失在哪裡,只知 道被告想要錢而已等語(原審訴572號卷一第33至55頁), 核與證人黃韙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天他們叫丙○○拿一 筆錢出來。一開始被告說要100萬元,後來是講40萬元,但 丙○○回答他沒有錢;在談話中,有人出手毆打丙○○,並 說「錢不處理就人帶走」等恐嚇的話。伊覺得被告他們沒有 拿到錢是不可能讓丙○○走,所以就找伊公公乙○○去處理 錢的事(原審訴572號卷一第56至70頁)、證人乙○○於審 理時證陳:案發當日是黃韙琪帶伊去王炎輝住處,說丙○○



被人押著,不拿錢就不放人、並要帶走。一開始對方說要80 萬元,我說沒有那麼多錢,最後才說定25萬元。卓峻吉有說 「要是沒有,人我就要帶走」,伊當時見丙○○被打得臉色 發青,有跟對方說「土地都還沒有賣,人被你們打,還要給 你們錢,你們太野蠻了」。因丙○○被他們押著,伊只好回 去拿25萬元交給王炎輝等語(原審訴572號卷一第104至113 頁)大致相符。而被告自始未能提出其因仲介系爭土地受有 如何之損失,也不否認其與告訴人間並無其他債權債務關係 。甚且被告同行之共犯鄭俊騰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要 告訴人「處理」這件事的方式就是要拿錢出來。被告說他被 「裝肖偉」,伊和告訴人都曾要被告把真正要買的人帶來, 但被告都帶不出來,伊認為被告說有買主是假的等語(原審 訴572號卷一第131、133頁),均足認被告與告訴人間並無 存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係假藉代售土地有支出或營業 損失等為由,夥同綽號「紅中」、「紅龜」及鄭俊騰、卓德 龍等人,以徒手毆打、言詞恐嚇等方式,向告訴人、被害人 乙○○強索金錢乙節,應可認定。
(二)被告固以上情置辯。然查:
1、稽諸證人丙○○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到場時,王炎輝坐在 茶几一邊,伊旁邊是「紅中」在王炎輝一側,阿源(即鄭俊 騰)坐王炎輝對面,龍吉(即被告)坐王炎輝另一側在伊對 面(當庭繪製現場圖附於原審卷一第90頁)。起初伊沒看到 卓德龍及「紅龜」。被告談及買賣系爭土地讓他們虧錢受損 的事情,覺得他們就是要凹伊。阿源說他去外面喝酒喬事情 ,花了6萬元,要伊出。伊想這與伊有什麼關係,就與他們 發生爭執。不到3分鐘就聽到碰一聲,伊看到卓德龍和「紅 龜」,接著他們就從伊後腦打下去。一開始他們要求伊拿出 100萬元還是80萬元,伊知道自己沒錢,說可以給他們1萬多 元,遭拒絕後,伊又被打。都是卓德龍和「紅龜」出手打伊 ,被告和鄭俊騰根本沒有阻止他們動手,就在那裡說「要不 要處理」。伊被打就換他們說話,雙方喊價格,談不攏,伊 又被打,被打了兩、三次。在場的人,有人負責談價錢,有 人負責打伊。他們就在那裡要伊處理,要拿錢,伊都被打成 這樣,根本不敢說要離開。被告還出言恐嚇,伊太太都有錄 音等語(原審卷一第35至39頁),及證人黃韙琪證述:被告 要丙○○拿錢出來,丙○○表示他沒錢,小龍(卓德龍)及 「紅龜」就打丙○○頸部。被告還說「錢要給你處理,你不 處理」。伊感覺沒有拿錢出來就是走不了,後來有說要找伊 公公出面拿錢出來,就讓丙○○回來等語(原審卷一第58頁 反至59、61頁反至62頁),堪認被告與其他在場者,確有相



互配合、各自分工,或談價錢、或打人,無非要脅告訴人出 錢處理此事,難認其間並無共同實施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2、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的一部,相互利用他人的行為,以達其犯罪的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的 成立,祇須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 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1579號判決意旨)。本件案發歷程業經告訴人等指證歷 歷,被告猶辯稱其等係分別到場,且各與告訴人商討不同事 情云云。然參諸案發當日錄音對話內容:被告稱「你看○○ 這個蟾蜍找你幾次了」,「紅龜」次稱「人就把你黏走了.. .要是到你家,看到你就把你黏走,哪有辦法安靜讓你在這 裡講」(時間1126)。未久,被告再稱「還是你不要處理, 乾脆不要處理」(時間1300)、「給你樓梯,你真的不知道 樓梯在哪沒有關係」(時間1422)、「這件事情你難道不要 跟我掰會(台語)清楚,不要說阿源花的、我花的,讓我們 這些大哥立場上站不起來耶,包括你這次土地買賣的事情, 你難道不用對我一個交代」(時間2257)。待告訴人表示「 啊這陣子沒錢。這陣子沒錢」(時間3250),在場者紛紛以 :卓德龍稱「..你說三小...」、被告稱「鴻濱,你真的要 討漏氣是不是」、卓德龍「等一下恁爸(台語)就把你帶走 ,帶去埋掉你慢慢想」(時間3253,背景聲為卓德龍邊講邊 動手毆打丙○○),「紅中」表示「好了啦,你說一句沒錢 就這樣」(錄音時間3319),卓德龍猶稱「來到這個地方, 說真的,我看不開的就是你看不起我這位兄弟,有沒有聽到 我叫小龍」「我給你十分鐘,我車上東西拿下來你就該死」 (時間3433、3423,期間並邊說話邊毆打丙○○),某男子 稱「你自己的誠意拿出來好不好。鴻濱」、被告罵稱「(三 字經)錢要讓你處理,你好像不處理」(時間3527)、某男 子稱「讓我們帶走處理比較快」(時間3634)各節,有原審 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考(原審卷 二第9至11、28至33、41至42頁反)。縱無事證證明被告與 共犯卓德龍等人間於案發之初即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然 被告或共犯卓德龍等在案發現場,相互穿插以言詞恫嚇告訴 人出錢處理本件土地所生糾紛,其間若告訴人未應允賠償相 當數額,即遭卓德龍、「紅龜」毆打,被告於告訴人遭毆打 之際,並一再以言語相脅,則被告縱未對告訴人施加暴力, 然其確有與其他在場人相互利用、補充以強脅告訴人賠償金 錢之情事無訛,參酌上揭判決意旨,被告對於卓德龍等施加 暴力所為,自應共同負責。




3、被告另辯稱乙○○當場交付25萬元(被告取走其中15萬元) 是得知系爭買賣土地衍生糾紛而自願給付伊違約金云云。然 由前揭證人丙○○等證述內容,告訴人與被告間既無任何債 權債務關係,均如前述,難謂被告對告訴人或被害人乙○○ 有何違約金請求權可言。再參諸告訴人證稱「因為害怕才會 給他(被告)錢」(原審卷一第54頁);證人乙○○於原審 審理時亦證述:「丙○○委託什麼我都不知道,我要拿這筆 錢出來,是我兒子(丙○○)被他們押著,他們2、3個的體 格又那麼好」「卓峻吉說『要是沒有,人我就要帶走』,談 完後我才回家拿錢。當時見丙○○被打得臉色發青,我還跟 對方說『土地都還沒有賣,人被你們打,還要給你們錢,你 們太野蠻了』,後來我就將25萬元交給王炎輝」等語(原審 卷一第105、106頁);證人黃韙琪更明確證述:「(為何乙 ○○願意出來跟卓峻吉協調給他錢?)因為我先生(告訴人 )在那邊,沒給錢就不能回來。」等語(原審卷一第63頁反 )。由此可知,證人乙○○因黃韙琪通知而前往王炎輝住處 ,復見丙○○遭被告等人毆打成傷,且遭恫稱「要是沒有( 錢),人(丙○○)我就要帶走」,顯因擔心告訴人遭遇不 測,心有疑懼,始行交付25萬元無誤。從而,被告辯稱乙○ ○是自願賠償伊15萬元云云,自屬事後推卸之詞,殊難採信 。
(三)綜上所述,被告與告訴人間並未存有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竟 假藉代售土地有支出或營業損失為由,夥同綽號「紅中」、 「紅龜」及鄭俊騰卓德龍等人,各以徒手毆打或言詞恐嚇 等方式,強脅告訴人交付款項未果,再恫嚇乙○○迫使其交 付25萬元,均可認定。被告所辯上情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所謂恐嚇取財,係指以恐嚇之方法,迫 使被害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而言。而同法第302條第1 項所稱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 在內,且該罪既係以私行拘禁為其非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例 示,在性質上自須被害人行動自由被剝奪已持續相當之時間 ,始足當之。因之,如行為人係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犯罪目 的,而以恐嚇之手段脅迫被害人將其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否則不讓離去。縱被害人於將其物交付之前,因畏懼不敢 離去,致其行動自由僅遭受短瞬影響,並無持續相當時間遭 受剝奪者。乃屬於上開恐嚇取財行為之當然結果,應僅論以 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之 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被告於前揭時、地,夥同共犯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 言詞恐嚇或毆打告訴人等方式恐嚇告訴人、告訴人父親乙○ ○,迫使告訴人丙○○之父乙○○交付財物,否則不讓丙○ ○離去,詳如前述;然丙○○行動自由之短暫影響,或畏懼 不敢離去,揆諸前揭判決要旨,應屬恐嚇取財行為之當然結 果,不再另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被告與鄭 俊騰、卓德龍及綽號「紅中」、「紅龜」間,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恫嚇告訴人交付財物 未果,再對告訴人父親恐嚇交付財物,2次恐嚇取財(其中1 次未遂)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下而為,且實行之行 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整體視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 取財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對乙○○恐嚇取財之犯 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1、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
⑴原判決理由欄貳、五、(一)記載「被告等人於前揭時、地, 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言詞恐嚇等方式,迫使告 訴人丙○○之父親乙○○交付財物,否則不讓丙○○離去」 等語,認定乙○○亦為被告本件恐嚇取財被害人。然其事實 欄僅載有被告「恫嚇丙○○給付金錢,致丙○○因而心生畏 佈」;就被害人莊敬長部分,則載明「乙○○因見丙○○遭 毆打而受有傷害,經與『紅中』或『紅龜』商討後,交付25 萬元給王炎輝」,而未詳載被告恐嚇乙○○交付財物之犯罪 事實,尚有事實及理由前後矛盾之違誤。
⑵原審未審酌被告在同一犯罪計畫下,先恐嚇告訴人交付財物 未遂,再向被害人乙○○恫嚇以強脅交付財物之事實,而未 就被告前後兩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並從一重論以恐嚇取財 既遂罪一罪,亦有未洽。
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業據本院論駁不採理由 如前。其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即屬 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
2、量刑: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藉口土地仲介糾紛而向 告訴人等強索金錢,並與多人共同對告訴人、被害人乙○○ 施加言詞或肢體暴力之恐嚇方式,致使其等身心均陷於莫大



驚懼。又被告身為本件犯行之主要行為人,惡行非輕,犯後 未深刻反省,甚且逃亡國外多年,難認有面對錯誤誠心悔改 之意。而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1年10月24日假釋出獄(應於103 年3月15日縮刑期滿),於假釋期間仍不知謹言慎行,再為 本件犯行,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 ,本難輕縱。惟念及被告與告訴人、被害人乙○○均已達成 民事和解,有和解書1紙(原審卷三第127頁)在卷可憑,告 訴人並當庭向本院陳明不追究被告刑責,請求從輕量處之意 見(本院卷第134頁)。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家中有母 親、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家庭經濟拮据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 償還本件犯罪所得15萬元予被害人乙○○及賠償告訴人3萬 元,已據告訴人陳述在卷(原審卷三第134頁),並有和解 書1紙可考,是被告就本件恐嚇取財犯行,並無任何犯罪所 得,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四)末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 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及第303條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 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既 具狀撤回對共犯鄭俊騰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 (原審104年度訴字第133號卷一第106頁)可按,其撤回告 訴效力自及於被告等其他共犯。茲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 有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 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6條第1項、第55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水生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錄音譯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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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0 │鄭俊騰:那天打給你,那天下午你有大聲有無,我又打給你,那晚你有來就沒事情,那晚你有來就│
│ │ 沒有事情,結果我跟你講,那條錢我花下去了,什麼事情都不用講了,那麼你看現在事情│
│ │ 怎麼處理,我要替你雙面那個,我從頭到尾跟你講,口氣也放軟,這買賣的事情你要弄到│
│ │ 現在才來,我沒賺湯賺粒我還要去花那個酒攤,你如果有來就講一講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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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5 │卓峻吉:你現在意思是要如何處理,你跟我的部分你說要去問一問,也都沒消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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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24 │丙○○:你說哪個女人,那個女人跟你什麼關係,我不管,那若我的,我也還你,若說我答應你的│
│ │ ,我做得到嘛,喔,我也做得到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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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2 │鄭俊騰:現在都不要說這些啦,我就說「恁爸(臺語)」那晚花三萬,花的酒錢《鄭俊騰講到這裡│
│ │ 突然大聲》我又要被人大聲,你知道你那天跟誰,你知道你那天跟誰,你說叫○區,我都│
│ │ 叫賢哥,那晚你也有來啊,我跟你講,你一邊兇,我一邊兇,我要做什麼,我賺什麼吃,│
│ │ 不過現在我有花到錢啦,我賺什麼吃,你就從頭到晚那個「聲頭(臺語)」我跟你說……│
│ │ 就不要那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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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38 │丙○○:我問你簡單一點,我好像沒叫你花這個嘛。 │
│ │鄭俊騰:你「甘(臺語)」有過去嗎?你有在大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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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3 │丙○○:那天打給我,我好像沒有大聲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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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 │紅龜突然動手毆打丙○○並大聲說:你現在在大聲「三小(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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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2 │某男子:ㄟ,等一下啦,不好不好。 │
│ │《紅龜於此時又毆打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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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9 │某男子:你也拜託,現在是要喬事情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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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 │紅 龜:我跟你講,你在大聲什麼,我叫你,你欺負人家「古意(臺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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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1 │紅 中:好了好了,我叫紅中,阿偉應該有跟你說……你土地買賣……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他現│
│ │ 在會另外花這個,後面就接這個事情來,我有叫阿偉幫我解決,我有留電話叫他,要說好│
│ │ 話嘛,該當咱們不對……但是今天你照這樣說,你就說這個土地要賣,麻煩這個好嗎,你│
│ │ 想看看,土地買賣從這開始的,從這來。土地要賣,你說清楚,看你要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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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9 │某男子:阿源阿……(多人聲音) 。 │
│ │某男子:看有人要買嗎,我跟你說最後有嗎……(多人聲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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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4 │某位男子或多位男子:主要就是有人要買對嗎,要簽這個……他說沒有,要簽,不過如果說,今天│
│ │ 這個問題就是說你交給他,如果說他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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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41 │紅 中:我說那天,我是覺得……我說給你聽,他會去喝那,大家也要「掰會(臺語,調解的意思│
│ │ )」,你給他說這些,我說五萬也沒關係,但是你最後這些動作都沒有做,我跟你說這些│
│ │ 都沒有關係,社會是說一個理啦,依這個理在走而已啦,你給人家「莊孝維(臺語)」,│
│ │ 你跟龍吉說……也都沒有嘛,是不是這樣,他也在這也都可以,我也不會「黑白(臺語)│
│ │ 」給你加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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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2 │卓峻吉:炎輝,來到這個地方,阿源,鴻濱,我看你跟他「老仔(臺語)」若有那麼好的交情《多│
│ │ 人聲音》我看若真的,讓你跟他講一下比較乾脆啦,那晚你打給他……《多人聲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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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2 │鄭俊騰:你若認為沒什麼事,那晚就過來就沒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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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5 │紅 中:你要是認為沒什麼事。 │
│ │卓峻吉:這個事情整個○○…… │
│ │鄭俊騰:你說你沒有叫我花,不然我花這個……《多人聲音》 │
│ │卓峻吉:你知道阿源被叫去問的時候是什麼情形,你知道阿源這陣子多少人在問這件……很多人都│
│ │ 知道啦……《多人聲音》很多人都知道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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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50 │鄭俊騰:我有叫你去問。 │
│ │卓峻吉:那真的「有影(臺語)」,我不會騙你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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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3 │某男子:……大家說一說沒有關係,但你不是……今天我說看你覺得如何《多人聲音》。 │
│ │卓峻吉:看有交情的嘛,讓年輕的去找人嘛,看有這個人住○○嗎,喔,你看你讓阿源有多難「站│




│ │ 起(臺語,立足的意思)」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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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26 │紅 中:你安靜也沒有辦法解決問題。 │
│ │丙○○:你讓我想一下。 │
│ │卓峻吉:你看○○這個蟾蜍找你幾次了。 │
│ │紅 龜:人就把你粘走了... 要是到你家,看到你就把你粘走,哪有辦法安靜讓你在這裡講。 │
│ │卓峻吉:沒有關係就讓他講啦,讓他講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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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0 │某男子:你光這件就不知如何處理。 │
│ │卓峻吉:你讓他想沒有關係啦,你讓他想,「講給好勢(臺語)」……你「招(臺語)」他進去裡│
│ │ 面講一下……你炎輝講的話,我比較能夠接受,我跟阿源那邊能夠接受……還是你不要處│
│ │ 理,乾脆不要處理。 │
│ │某男子:人來到這邊……剛才還在那邊大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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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22 │卓峻吉:你真的不要這樣啦。 │
│ │卓峻吉:給你樓梯,你真的不知道樓梯在哪沒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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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2 │卓峻吉:阿源那間店從今天開始……不在這…… │
│ │某男子:……從這裡再搬去那,整間店搞這麼多事情……給你處理。 │
│ │某男子:沒有啦,看那個,你就看怎樣,那間店你就你就大聲,你說不要說人家,人家那個人家今│
│ │ 天就打給你(人家比你大聲啦),就算了。 │
│ │鄭俊騰:你那晚若有來,人家還替你講,人家還……我還花錢還。 │
│ │某男子:還很多大哥比我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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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48 │卓峻吉:你現在是有生意要做嗎。 │
│ │丙○○:我現在在想阿。 │
│ │卓峻吉:……你事情從頭到尾要想清楚,不要光想阿源那裡,你要注意一點喔,不要,今天這條帳│
│ │ 如果是紅中「差(臺語)」炎輝,炎輝出來答應,我就對炎輝……今天一句話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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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38 │某男子:來啦,趕快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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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34 │某男子:你不要講話這種口氣,真正生意上不要這樣。 │
│ │卓峻吉:留路給人家等於留給自己,這是阿源跟我講的,我從來還沒讓人家兇過,電話中講一聲抱│
│ │ 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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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0 │卓峻吉:你專程讓那些大哥給我「照會(臺語)」,說我龍吉什麼時候變這麼「俗仔(臺語)」我│
│ │ 給你一個禮拜的時間回答我的話,回答不出來,你看。 │
│ │卓德龍:鴻濱兄,現在是還要等兩個禮拜。 │
│ │紅 龜:人家如果一句話,就要把他「粘出去了(臺語,抓出去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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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08 │丙○○:龍吉,抱歉啦,跟你大聲,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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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22 │卓峻吉:這件事情你難道不用跟我「掰會(臺語,調解的意思)」清楚,不要說阿源花的、我花的│
│ │ ,讓我們這些大哥立場上站不起來耶,包括你這次土地買賣的事情,你難道不用對我一個│
│ │ 交代。 │
│ │卓峻吉:換我跟你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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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7 │卓峻吉:麻煩給我一個樓梯下,不然大家真的會很不好意思,你讓這些大哥對我施壓力,我也還吞│
│ │ 著(忍耐的意思),等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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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30 │卓峻吉:這叫鬥陣ㄟ,你有看懂嗎,我有答應就是我有答應,不能亂來,你要是笑我龍吉沒人也沒│
│ │ 關係,你也很好狗運,那些人都有和你炎輝叔通到電話,不然我能等到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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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25 │卓峻吉:好壞事我也跟你說這麼明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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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15 │鄭俊騰:……我也惹得一身……一開始我說的這個土地買賣很簡單,大家說話當中,包括那晚。 │
│ │《鄭俊騰當時正在和王炎輝對話,但王炎輝所述內容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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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33 │卓峻吉:生意事變成社會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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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37 │鄭俊騰:你也要給我一個交代……應該是說……《多人聲音》,我打又沒接,那晚若有過去就都很│
│ │ 好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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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28 │卓峻吉:若站在我的立場,鴻濱,站在我的立場,我覺得你齁,對我,對我就對了,包括那些大哥│
│ │ ,包括阿源,不然你就是對龍吉「黑龍轉桌(臺語俚語)」,我沒賺你湯賺你粒,被你喊│
│ │ 來喊去還在這給你大小聲,人家阿源就跟你說,他花一攤,為什麼花一攤你還聽不懂,這│
│ │ 些大哥叫他去的時候,不用跟這些大哥「掰會(臺語,調解的意思)」,我還花了第二攤│
│ │ ……那天在場幾個?中哥(指紅中),那天在場幾個就好。 │
│ │紅 中:十幾個喔。 │
│ │卓峻吉:你們走了,我還去○○大舞廳,當場我還花……我這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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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51 │紅 中:我不對就沒有關係,大家都是朋友,現在就不是說這個幹嘛,你幾次來我不知道嗎,因為│
│ │ 這個土地……今天我有一塊地要賣,簡單講就好,你聽懂嗎……我說給你聽,但是這塊地│
│ │ 都沒消息嘛,沒關係不對沒關係,買賣都沒有關係,我說的你聽得懂嗎,做錯沒關係……│
│ │ 你若要這樣,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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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11 │某男子:現在就看大家要怎麼。 │
│ │紅 中:我說這樣你聽懂嗎,今天你說給大哥聽到,針對阿源,說你要跟他…… │
│ │紅 龜:阿源也沒賺湯賺粒,讓你大小聲還被大哥。 │




│ │紅 中:看你大哥也沒有這樣……不對還跟人家大聲……你自己想看看,本來可以講好,圓滿解決│
│ │ ,但是你電話也不接,麻煩你轉達有什麼事情沒有關係,相信我可以幫你處理,但是你沒│
│ │ 有嘛,你當作瘋子嘛,你當作瘋子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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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48 │卓峻吉:那天我也替你說得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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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20 │卓峻吉:炎輝兄,你要理他嗎,這樣比較快……那天我有跟他說。 │
│ │《卓峻吉當時和王炎輝對話,但王炎輝所述內容聽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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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8 │紅中:……沒有關係你若認為不想說,大家就不要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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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13 │鄭俊騰:我跟你說不要說這麼多,就那天的花費你要花多少這樣比較快……等一下我就不在臺南了│
│ │ ,這筆錢我打算拿去用的,還是你認為看不起我阿源沒關係,你等一下不要處理也沒關係│
│ │ ,等我回來不是這樣而已,因為這筆錢我已經花下去了,就是這筆錢你開出來就是了,很│
│ │ 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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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0 │丙○○:阿這陣子沒錢。這陣子沒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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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3 │卓德龍:幹你娘你說三小,幹你雞巴。 │
│ │《當時卓德龍邊講邊動手毆打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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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