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739號
TNHM,107,上易,73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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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榮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191號、107年度易字第508號,中華民國107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
偵字第2340、2410、3068號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08號)關於劉榮彬持有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6)、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7)暨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7)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劉榮彬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上訴駁回(107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罪刑)。
劉榮彬第二項撤銷改判之刑(附表編號6、7)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附表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劉榮彬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7「犯罪事實 及查獲過程」欄所載時、地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嗣 分別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原判決罪刑」及「本院科處罪 刑及沒收」欄所示應沒收物品。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第二分局、佳里分局及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分別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0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 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為傳聞證據,然檢察 官、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1197 號卷第84、8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 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 取得之情形,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 如附表編號1至7「證據清單」欄所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其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5年2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 ,5年內再犯本案各次施用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5、7所為,係 犯同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6所為,係犯同條 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載同時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構成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進而施用,持有毒 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持有 第一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二)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於10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105年2月3日入監執行該案,同年5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 構成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如附表編號1、3、6、7(編號1部分,係被告交通違規 經警攔查後主動供述;編號3部分,被告因另案執行案件緝 獲後主動供述;編號6、7部分,被告於警方另案執行搜索時 ,主動交出扣案物品並向警方坦認犯行),均於員警發覺其 犯行前,向警方自白施用或持有毒品犯行並配合警方驗尿或 交出毒品,與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要件相符,就前揭部分



罪刑,均依自首及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就上開累犯加重 事由與自首減輕事由,予以先加後減。
(三)撤銷改判部分:(原審107年度易字第508號判決,即附表編 號6、7部分)
1、原審以被告106年12月31日持有第一級毒品及107年1月3日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證明確,因而各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原判決漏未審酌被告主動交出扣案毒品並坦承持有第 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 首規定而酌量減輕其刑,自有未洽。被告以原審量刑稍重為 由,請求從輕量刑,自屬有理由,應由本院將該部分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08號,即附表編號6、7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原判決(原審107年度易字第508號及107年度訴字第191 號)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所定執行刑部分(附表編 號3至7部分),已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
2、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於89年、104年間分別經執行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本應知所惕勵,竟仍再為本案施用及 持有毒品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缺乏戒毒意志,除戕害自 己身心健康外,並易導致社會危險,斟酌其智識程度、犯罪 動機、目的、施用毒品種類、持有毒品數量、犯後態度等一 切情狀,並鑒於被告同時施用數種毒品犯行,因涉及行為人 成癮性與施用習慣,是就行為人有數種毒癮病症下,其同次 持有之數種毒品,不論究係分次或同時施用該數種毒品,考 量其持有該數種毒品之目的,係在解除毒癮之事實上,基於 事實本質及罪責與刑罰相當性,於同時施用而依想像競合論 以一罪之刑、或分別施用而構成數罪再經定應執行刑,此兩 者之刑度應屬相同。茲就其本案所犯各罪,斟酌其先前施用 經判處罪刑,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扣案鑑驗剩 餘如附表編號6、7「本院科處罪刑及沒收」欄所載第一、二 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計5 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即附表編 號1至5部分)
原審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罪 證明確,各予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 經觀察勒戒、戒治處分,本應知所惕勵,竟仍再為本案施用 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意志不堅,缺乏戒毒意志,除戕害自己 身心健康外,並易導致社會危險,斟酌其智識程度、犯罪動 機、目的、犯後態度及前次施用毒品案件所處刑度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判決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復說



明:①扣案如附表編號1「原判決所處罪刑」欄所載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②其毒品包裝袋1個及附表編號2、3「原判決 所處罪刑」欄所載扣案物品,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經核原 判決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尚無失 輕、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 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尚難憑採,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爰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本案宣告多數沒 收或沒收銷燬,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及查獲過程 │證據清單 │原判決罪刑 │本院科處罪刑及沒收│
├──┬──┼───────────────┼───────────┼──────────┼─────────┤
│ 1 │︵ │劉榮彬於106年8月20日12時許,在│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上訴駁回。 │
│ │即 │臺南市○區○○路○段的加油站廁│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原 │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 │
│ │審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於香煙吸用│ 搜索同意書及現場照片│包(驗淨重0.119公克 │ │
│ │法 │方式,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一│ (警永偵卷第8至13、 │驗餘淨重0.100克)沒 │ │
│ │院 │次。於同日17時許,騎乘000-000 │ 26至29頁) │收銷燬;上開毒品包裝│ │
│ │107 │號重機車在臺南市○○區○○街0 │2.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袋1個沒收。 │ │
│ │年 │巷與○○街口,因紅燈越線為警攔│ 照表(同上卷第18頁)│ │ │
│ │度 │檢。劉榮彬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訴 │察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坦承施用第│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字 │一級毒品,並交付海洛因毒品一小│ (偵2340號卷第22頁) │ │ │
│ │第 │包(驗前淨重0.119公克)扣案, │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 │ │
│ │191 │並同意警方於同日17時40分對其採│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號 │尿,經送驗後呈嗎啡可待因,以及│ 偵2340號卷第26頁) │ │ │
│ │判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 │ │ │
├──┤決 ├───────────────┼───────────┼──────────┼─────────┤
│ 2 │︶ │劉榮彬於106年8月25日上午10時,│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上訴駁回。 │
│ │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 │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
│ │ │號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 品目錄表、收據、自願│案注射針筒1支、殘渣 │ │
│ │ │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方於同日 │ 受搜索同意書(警二偵│袋1個均沒收。 │ │
│ │ │14時許,前往劉榮彬住所拘提時,│ 卷第5至9頁) │ │ │
│ │ │目視發現其房間內椅子上有其施用│2.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 │ │
│ │ │第一級毒品所用注射針筒1支及毒 │ 照表(同上卷第12頁)│ │ │
│ │ │品殘渣袋1個。遂經其同意後採尿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 │
│ │ │送驗,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而│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查獲。 │ (偵2410號卷第21頁)│ │ │
├──┤ ├───────────────┼───────────┼──────────┼─────────┤
│ 3 │ │劉榮彬於106年8月25日14時警方徵│同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上訴駁回。 │
│ │ │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前96小時內某時│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扣得吸食器1│ │仟元折算壹日。 │ │
│ │ │組及毒品殘渣袋6個,並經其同意 │ │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1 │ │
│ │ │後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支、殘渣袋6個,均沒 │ │
│ │ │反應而查獲。 │ │收。 │ │
├──┤ ├───────────────┼───────────┼──────────┼─────────┤
│ 4 │ │劉榮彬於106年9月11日20時許,在│1.尿液送驗對照表(警佳│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上訴駁回。 │
│ │ │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 偵卷第11頁)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 │ │巷0號住處房間以注射方式,施用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劉榮彬 │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仟元折算壹日。 │ │
│ │ │於同年月13日因通緝為警方緝獲,│(警佳偵卷第10頁) │ │ │
│ │ │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 │ │ │
│ │ │罪前,主動向警方坦承施用第一級│ │ │ │
│ │ │毒品,並同意警方於同日19時40分│ │ │ │
│ │ │對其採尿送驗,呈嗎啡可待因陽性│ │ │ │
│ │ │反應而查獲。 │ │ │ │
├──┤ ├───────────────┼───────────┼──────────┼─────────┤
│ 5 │ │劉榮彬於106年9月11日18時許,在│同上 │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上訴駁回。 │
│ │ │臺南市○○區○○街○○○電子遊│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戲場內,以玻璃球燒烤吸其煙氣方│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次。嗣劉榮彬於同年月13日因通 │ │ │ │
│ │ │緝為警方緝獲,於有偵查犯罪職權│ │ │ │
│ │ │之警察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警方│ │ │ │
│ │ │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並同意警方│ │ │ │
│ │ │於同日17時40分對其採尿,經送驗│ │ │ │
│ │ │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 │ │
│ │ │。 │ │ │ │
├──┼──┼───────────────┼───────────┼──────────┼─────────┤
│ 6 │︵ │劉榮彬於106年12月31日在臺南市 │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劉榮彬持有第一級毒│
│ │即 │○○區○○街某電子遊藝場內,自│ 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品,累犯,處有期徒│
│ │原 │綽號小皮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取得│ 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審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以抵償債 │ 品照片(警偵八卷第5 │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法 │務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至9、20、21頁) │扣案第一級毒品1包( │算壹日。 │
│ │院 │嗣警方於107年1月3日中午12時許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驗前淨重0.058公克、 │扣案第一級毒品1包 │
│ │107 │,因調查詹世州毒品案件,至臺南│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 │驗餘淨重0.046公克) │(驗前淨重0.058公 │
│ │年 │市○區○○路0段00巷000○0號0樓│ 份(偵254號卷第13、 │沒收銷燬;上開毒品包│克、驗餘淨重0.046 │
│ │度 │之0執行搜索,劉榮彬於有偵查犯 │ 55頁) │裝袋1個沒收。 │公克)沒收銷燬;上│
│ │易 │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罪前,主動│3.本院電話紀錄(本院上│ │開毒品包裝袋1個沒 │
│ │字 │自其背包內取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易739號卷第59頁) │ │收。 │
│ │第 │1小包(含袋毛重0.95公克,驗前 │ │ │ │
│ │508 │淨重0.058公克)並坦承持有第一 │ │ │ │
│ │號 │級毒品而自首其犯行。 │ │ │ │
├──┤判 ├───────────────┼───────────┼──────────┼─────────┤
│ 7 │決 │劉榮彬於107年1月3日早上5時許,│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劉榮彬施用第二級毒│
│ │︶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0之│ 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品,累犯,處有期徒│
│ │ │0號0樓之0友人詹世州家中,以將 │ 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燒烤後吸│ 品照片(警偵八卷第5 │仟元折算壹日。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其煙氣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至9、20、21頁)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算壹日。 │




│ │ │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中午12時 │2.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命4小包(分別為①驗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
│ │ │許,警方因調查詹世州毒品案件,│ 照表(警偵八卷第14頁│前淨重0.079公克、驗 │他命4小包(分別為 │
│ │ │至上址搜索,劉榮彬主動從其背包│ ) │餘淨重0.068公克;② │①驗前淨重0.079公 │
│ │ │內交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小包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驗前淨重0.145公克、 │克、驗餘淨重0.068 │
│ │ │(分別為含袋重0.27公克驗前淨重│ 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驗餘淨重0.133公克; │公克;②驗前淨重 │
│ │ │0.053公克,含袋重0.33公克驗前 │ (偵254號卷第51頁) │③驗前淨重0.053公克 │0.145公克、驗淨重 │
│ │ │淨重0.079、含袋重0.39公克驗前 │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驗餘淨重0.042公克 │0.133公克;③驗前 │
│ │ │淨重0.095公克、含袋重0.45公克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 │;④驗前淨重0.095公 │淨重0.053公、驗餘 │
│ │ │驗前淨重0.145公克),並於有偵 │ 份(偵254號卷第13、 │克、驗餘淨重0.086公 │淨重0.042克;④驗 │
│ │ │查犯罪職權之警察發覺其犯罪前,│ 55頁) │克),均沒收銷燬之;│前淨重0.095公克、 │
│ │ │主動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並同意│5.本院電話紀錄(本院上│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驗餘淨重0.086公克 │
│ │ │警方對其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易739號卷第59頁) │4個,均沒收。 │),均沒收銷燬;上│
│ │ │陽性反應而查獲。 │ │ │開毒品包裝袋4個, │
│ │ │ │ │ │均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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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