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銘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一0七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偵
字第三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江嘉珊(已改名)係夫 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關係。被告甲○○明知告訴人江嘉珊先前曾向台灣雲林地方 法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因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 民國一0六年一月五日核發一0五年度(起訴書誤載為一0 六年度)家護字第七二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於 告訴人江嘉珊為騷擾之聯絡等行為,被告甲○○並已收受及 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乃其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接續犯 意,自民國106年3月4日起至同年6月13日止,密集以通訊軟 體iMessage、LINE及電子信件傳送包含辱罵、質疑意味之文 字等訊息給告訴人江嘉珊,而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裁定 。嗣經告訴人江嘉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甲○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之違反禁止騷擾之 保護令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 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 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 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 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 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 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 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 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 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 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甲○○被訴上開犯行,因而為無罪之 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 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 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 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係 以被告甲○○及被害人即告訴人江嘉珊之供述為主要依據, 此外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家護字第七二五號民 事通常保護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 表暨內容如附表所示之通訊軟體iMessage、LINE與電子信件 等翻拍照片及列印資料等書證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甲○○ 則堅決否認有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系爭保護令核 發前後,伊與被害人即告訴人江嘉珊之間之溝通方式,大部 分即係利用iMessage、LINE與電子信件等通訊軟體傳送訊息 予對方,且伊傳送之訊息均屬正常之聊天對話,伊並非為騷 擾被害人江嘉珊而傳送上開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且起訴書 所指之大部分期間,伊係與被害人江嘉珊住在一起,伊並無 騷擾被害人江嘉珊之意思等語。茲查:
1、被告甲○○與被害人即告訴人江嘉珊二人,自民國106年3 月4日起至同年6月13日止之期間係夫妻關係,乃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及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於民國106年1月05日,曾對被告核發105年度家護字第7 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聯絡 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6年1月 10日送達被告收受;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於 民國106年1月10日21時55分許,曾在桃園市○○區○○路 ○○○號處所,對被告依法執行該保護令等事實,業據被 害人江嘉珊於迭次訊問中指訴綦詳,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 院105年度家護字第7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桃園市警察局 中壢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足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被告對其 確有於民國106年3月04日起至同年06月13日止之期間,利 用iMessage、LINE及電子信件等通訊軟體,傳送內容如附 表所示之訊息給被害人江嘉珊乙節,亦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江嘉珊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內容如附表所示之 通訊軟體即時通iMessage列印資料、通訊軟體LINE訊息翻 拍照片與電子信件列印資料、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17張 及翻拍照片28張等在卷可稽,足證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均合先敘明。
2、按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第三項所為之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 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之裁定者,為該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又所謂「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 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二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上開所謂「騷擾」,應係指行為人「故意」對持有保護 令者有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言。是保護令之相對人即行為人與 保護令之聲請人即被害人之間之聯絡行為,若非基於騷擾 保護令之聲請人之目的而為,而係基於其他原因而與保護 令之聲請人為聯絡行為時,則縱使其間行為人所使用之言 語或文字已使保護令之聲請人產生不快不安,因而令保護 令之聲請人產生被「騷擾」之感覺,惟因行為人即保護令 之相對人主觀上並無故意騷擾保護令之聲請人之犯意,自 不應對其逕以違反保護令罪相繩。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被 告將內容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傳送予被害人江嘉珊之行為, 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騷擾被害人江嘉珊之犯意,因而違 反保護令禁止其對被害人江嘉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之規定 ,致應成立違反保護令罪?
3、經查:被害人江嘉珊於迭次訊問中雖指稱「被告不斷傳送 訊息騷擾我,讓我覺得很困擾,並導致我的精神忍受不住 快要崩潰,他傳送的都是一些騷擾我的言詞,我有時候有 回,有時候沒有回,我很少回應他。我提出的資料,都讓 我有受到騷擾的感覺。我跟被告結婚後,他常常用言語暴 力還有刺激我,還有環境暴力,我長期下來無法入睡,我 才去看醫生,我有憂鬱症、解離症。我覺得被告清楚我的 狀況,我有告訴過他,他好像也有看過我的診斷書。被告 一直都是友善、暴力、友善、暴力這樣,反覆的方式讓我 無法接受,所以他關心我時,我覺得很假裝,甲掰(台語 )。被告看到不開心的就會一直傳,沒日沒夜的每封都很
長,就像看小說一樣,他傳很多我才會回應他,因為當時 還有關係,有些事需要聯絡,所以我沒封鎖他。醫生告訴 我解離症不只會遺忘,也會性格不同,變成另外一個人把 不好那段選擇性忘掉,所以我有一些奇怪的回覆,一般我 不可能這樣傳訊息,我自己也很疑惑」等語。惟觀諸被告 與被害人江嘉珊二人之間所傳送之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 可知,被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之用意及原因,或係 因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江嘉珊,被害人江嘉珊未接聽,因而 始傳送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或係因對被害人江嘉珊離去 一事有所感觸,因而將其抒發心情之文字傳送予被害人江 嘉珊,讓被害人江嘉珊瞭解,或係因對被害人本人及被害 人父親住院之事為表示關懷,因而傳送相關之訊息予被害 人江嘉珊,或係對被害人傳送之訊息、信件之內容、彼此 間相處之情形、雙方之離婚官司、財產管理分配情形與遭 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等事由,為表達其個人之意見或不滿 ,因而傳送相關之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雖其中有部分內 容係針對被害人無工作收入、平日花費甚多及未反省自己 等情形而提出質疑或貶抑之詞,惟亦係針對被害人江嘉珊 先前曾傳送訊息指摘其相關情節所做之回應,其間並未見 被告有何無故漫天辱罵或嘲弄被害人之言論,且在被害人 江嘉珊表示不要再騷擾或傳送訊息等意旨之後,被告亦表 示不再回應,並於短期內未再聯繫,足見其主觀上應難謂 具有故意騷擾被害人江嘉珊之犯意至明。另被害人江嘉珊 因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合併低落情緒、焦慮、失眠等 症狀,自民國105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7月6日止之期 間,曾陸續前往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民國106年1月12日 及05月25日回診時出現疑似解離症狀,包括人格變化(突 然變得幼稚)、動作緩慢、事後不記得某段時間之記憶等 情形乙節,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 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另被害人江嘉珊於原審審理時亦證 稱「被告知悉我身體精神狀況,有三次他帶我回去桃園住 處說要照顧我,在過年後三月左右,分居後還是會用通訊 軟體聯繫;民國一0六年三月至六月間有回去桃園,大概 五天或七天,沒有超過一個月」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72 頁至第73頁及第81頁至第82頁等筆錄),即被告於原審審 理時亦供稱「這段時間有一大半時間我們住一起;我有陪 告訴人到斗六臺大醫院看醫生」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及 第89頁筆錄),堪認被告與被害人江嘉珊於公訴意旨所指 之民國一0六年三月起至同年六月止之期間,確有部分時 間同住,並有通訊往來及被害人江嘉珊在上開期間係處於
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狀態等事實,應堪認定,則被告 在未具備精神醫療方面專長之情形下,主動或被動以安撫 語氣與被害人江嘉珊聯絡或傳送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衡 情其主觀上應難謂有何故意騷擾被害人江嘉珊之犯意至明 。雖其於該段期間與被害人聯絡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之結 果,可能造成被害人相當之困擾,然其用意應係基於「陪 伴」、「關懷」被害人之目的而為,則屬無疑。是被告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訊息予被害人,其中部分訊息內容, 或許會對被害人日常生活造成打擾及影響,且部分訊息係 於夜間、凌晨或早晨之時段大量密集傳送,因而使被害人 產生不快不安,或增加被害人精神上之壓力,並造成被害 人受有相當之心理傷害,此舉固有可議之處,亦非解決其 與被害人間紛爭之最佳辦法,更無助於二人間之相互溝通 與理解,惟綜觀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與被害人間歷次往來訊 息及信件之內容,實難認被告係為了騷擾保護令之聲請人 即被害人,因而與被害人為聯絡之行為及傳送訊息予被害 人,反而係基於其他原因,而與保護令之聲請人即被害人 為聯絡之行為及傳送訊息予被害人,是縱認其間所使用之 言語或文字已使保護令之聲請人即被害人產生不快不安, 而令保護令之聲請人即被害人產生被「騷擾」之感覺,惟 因被告即保護令之相對人主觀上既無故意騷擾保護令之聲 請人即被害人之犯意,自不應對其逕以違反保護令罪相繩 。足證被告辯稱伊雖與被害人聯絡,並傳送如附表所示內 容之訊息予被害人,但伊並無騷擾被害人之犯意等語,應 非無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 內容之訊息予被害人江嘉珊之行為,其主觀上確係基於騷 擾被害人江嘉珊之目的,因而故意違反保護令禁止其對被 害人江嘉珊為騷擾行為之規定,是自難僅憑被害人江嘉珊 之指訴即遽認被告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
4、雖上訴意旨以:㈠被告明知其業經法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 令,限制其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竟猶密集傳 送諸多屬於思念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不要離婚、質疑被害 人為何提告及抒發其內心不滿等內容之訊息予被害人,且 部分訊息係於夜間、凌晨或早晨之時間大量密集傳送,經 被害人再三制止後,仍不停手,其結果顯然已使被害人感 到心理上之不快及不安,則其所為自係屬於故意違反保護 令禁止其對被害人為騷擾行為之規定,其自應成立違反保 護令罪。㈡被告與被害人結婚多年,被告對於被害人之生 活、個性、喜惡,瞭解甚深,其明知被害人患有憂鬱、解 離之疾病,精神狀況不佳,且情緒不穩定,其為達成與被
害人復合之目的,竟無視被害人脆弱之心理狀態,猶主動 、積極傳送具有示好、質疑、反駁或貶抑等文意之訊息予 被害人,其所為自難謂不應成立違反保護令罪。--等為 由,因而提起本件上訴。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情形 ,經核均難謂被告主觀上確係基於故意騷擾被害人江嘉珊 之目的,因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 息予被害人江嘉珊,自難認其係故意違反保護令禁止其對 被害人江嘉珊為騷擾之行為,而應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乙節 ,已如前述,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開㈠㈡所載之理由認 被告係故意違反保護令限制其對被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及 被告所為應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因而提起上訴,應難謂有 理由。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 ,均不足資為被告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之依據,被告辯稱伊 並未涉犯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保護令 之犯行,是被告被訴上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 旨仍認被告確有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不 當,依前所述,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玥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炳勳提起上訴,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被告與被害人即告訴人二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與即時通iM essage之對話內容及電子信件內容一覽表(被告以下簡稱 為「被」;告訴人以下簡稱為「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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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聯 絡 時 間 │訊 息 內 容 │備 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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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106 年3 │被: │●出處:偵卷第38頁至│
│ │月4 日 │①02:11:【語音電話3 通】 │ 第45頁、第50頁至第│
│ │ │②13:26:晚上到。 │ 60頁。 │
│ │ │③20:24:人在哪裡?電話打不通。 │ │
│ │ │④20:33:【語音通話2 通】 │ │
│ ├──────┼─────────────────┤ │
│ │乙、106 年3 │被: │ │
│ │月5 日 │①01:08:一個妳口中一直欺騙妳的騙│ │
│ │ │ 子,一個妳口中一直侮辱妳的人,一│ │
│ │ │ 個妳口中一直反反覆覆的人,一個妳│ │
│ │ │ 口中一直利用妳的人,一個妳口中一│ │
│ │ │ 直不知羞恥的人,妳找這種人關心妳│ │
│ │ │ ,然後再一直罵這個人,妳生病也要│ │
│ │ │ 接妳回來,妳不要,打電話給妳,一│ │
│ │ │ 直掛電話,說不要聯絡,妳做什麼說│ │
│ │ │ 什麼都對,要回來我就去接妳,如果│ │
│ │ │ 一直罵我一直罵我,那就罵吧。 │ │
│ │ │告: │ │
│ │ │①22:28:不用啦又開始酸言酸語講話│ │
│ │ │ 都不會忘記報仇你罵的比我兇吧你繼│ │
│ │ │ 續這樣繼續你講的就是你阿有什麼不│ │
│ │ │ 對哪裡不對。 │ │
│ ├──────┼─────────────────┤ │
│ │丙、106 年3 │被: │ │
│ │月6 日 │①06:24:妳罵夠了沒?誰翻臉?我不│ │
│ │ │ 照妳意思去做就是翻臉嗎?是誰不放│ │
│ │ │ 過誰?罵了幾天了還不夠?妳繼續罵│ │
│ │ │ ,不再回應。 │ │
│ │ │②我講一句妳頂一百句,我去上課得罪│ │
│ │ │ 到妳嗎?我上課錄音不行嗎?我在開│ │
│ │ │ 車先回妳「怎麼了」這樣不行嗎?我│ │
│ │ │ 回妳訊息不行,不回妳訊息也不行,│ │
│ │ │ 找妳回來不行,讓妳自己選也不行,│ │
│ │ │ 接妳電話一直罵,被妳掛電話我也認│ │
│ │ │ 了,妳繼續罵,繼續靠北。 │ │
│ │ │③11:22:別生氣了好嗎,我去接妳回│ │
│ │ │ 來好嗎?妳這樣一直罵我我真的受不│ │
│ │ │ 了。 │ │
│ │ │④20:32:在哪裡?大家都在找妳,快│ │
│ │ │ 接電話,媽媽哥哥貞彾都在找妳。 │ │
│ │ │⑤21:40:【語音通話1通】 │ │
│ ├──────┼─────────────────┤ │
│ │丁、106 年3 │被: │ │
│ │月12日 │①20:41:我們只剩下訴訟與數字,請│ │
│ │ │ 把每個月26000 的收據寄給我,寄到│ │
│ │ │ 八德,一二三月的,請不用再說我怎│ │
│ │ │ 樣怎樣了,我也不會去吵妳吵妳家人│ │
│ │ │ 。 │ │
│ │ │告: │ │
│ │ │①【截圖回覆】學你的,看不到line,│ │
│ │ │ 我就用信箱,麻煩你也不要跟我聯絡│ │
│ │ │ ,東西判決後我會去拿,東西放原位│ │
│ │ │ ,那不是你決定的,時間也不是你決│ │
│ │ │ 定,我每天被趕來趕去,鑰匙被拿走│ │
│ │ │ ,海專程回去家裡從我包包偷拿鑰匙│ │
│ │ │ ,妳想說我不知道嗎?呵呵,還敢說│ │
│ │ │ 是我家,我真的佩服你,我沒空理你│ │
│ │ │ ,我將學習你的冷血無情,你將看到│ │
│ │ │ 另一個你在跟你對抗。【截圖】 │ │
│ │ │②不要傳了,什麼收不收據的,我不想│ │
│ │ │ 跟你講這些,真恐怖,一樣馬上翻臉│ │
│ │ │ ,很恐怖。 │ │
│ │ │被: │ │
│ │ │①我看line了,不用再傳一次,妳line│ │
│ │ │ 講的很清楚了,把我講的多惡劣,再│ │
│ │ │ 來說我翻臉,繼續講我怎樣怎樣的,│ │
│ │ │ 妳的自由,不再回應,就這樣。 │ │
│ │ │告: │ │
│ │ │①煩死了,回什麼回,傳什麼啊,我爸│ │
│ │ │ 爸還在醫院,你在那邊有的沒的,真│ │
│ │ │ 的很有人性啊你,麻煩不要任何聯繫│ │
│ │ │ ,法官會成全你的! │ │
│ │ │被: │ │
│ │ │①沒有人性,說的真好,因為你爸生病│ │
│ │ │ ,我都沒去吵妳與妳家人,傳一堆要│ │
│ │ │ 告我要離婚的,現在來說我沒有人性│ │
│ │ │ 。 │ │
│ │ │告: │ │
│ │ │①不要傳了你是看不懂嗎!不要騷擾我│ │
│ │ │ !法院要寄到哪裡我不知道不關我的│ │
│ │ │ 事,不要再騷擾! │ │
│ ├──────┼─────────────────┤ │
│ │戊、106 年4 │被: │ │
│ │月24日 │①12:06:跟媽媽講,歐爸爸要帶妳回│ │
│ │ │ 大房子,妳要乖乖。 │ │
│ ├──────┼─────────────────┤ │
│ │己、106 年5 │被: │ │
│ │月4 日 │①13:50:【語音通話1通】 │ │
│ ├──────┼─────────────────┤ │
│ │庚、106 年5 │①17:21:為什麼妳就是不願意說妳不│ │
│ │月7 日 │ 告我,我一直等妳這句話,妳一直告│ │
│ │ │ 我,我怎麼繼續照顧妳,妳真的很恨│ │
│ │ │ 我入骨。 │ │
│ │ │②17:25:唉. . . 為了妳生病,現在│ │
│ │ │ 又搞成這樣,我不願意看到這樣,妳│ │
│ │ │ 要好好的,要告我要討公道也要打起│ │
│ │ │ 精神來,恢復健康快樂的妳,這段感│ │
│ │ │ 情我對不起妳,在妳生病後,也沒辦│ │
│ │ │ 法好好照顧妳,不管妳怎樣,都要好│ │
│ │ │ 好的,妳記住我一直都希望妳好,再│ │
│ │ │ 見了。 │ │
│ │ │③17:31:【截圖貼圖】 │ │
│ │ │④17:36:在我知道,妳又自己跑去住│ │
│ │ │ 斗六,又是生病狀態,我還是接妳回│ │
│ │ │ 來住,為了妳好,不想讓妳自己在外│ │
│ │ │ 面危險,妳說我跟妳要人情,妳說我│ │
│ │ │ 又在騙東騙西,把我與我家人講的如│ │
│ │ │ 此不堪,昨天我才知道,妳在三月底│ │
│ │ │ 又跑去告我違反保護令,告我通訊騷│ │
│ │ │ 擾,這個合理嗎?一二月妳都住這邊│ │
│ │ │ ,為什麼不去告我?只要吵架就拿保│ │
│ │ │ 護令找警察,只要翻臉就拿保護令告│ │
│ │ │ 我,妳都覺得自己做的很對,妳需要│ │
│ │ │ 我照顧妳,妳又要一直告我。 │ │
│ │ │⑤17:38:妳星期五有清醒一段時間,│ │
│ │ │ 我看著妳的態度與表情,真的讓我感│ │
│ │ │ 到很害怕,我知道妳一定會再告我的│ │
│ │ │ 。 │ │
│ │ │⑥17:42:妳生病是我害的,我一直要│ │
│ │ │ 照顧妳恢復,妳恢復了,然後呢?我│ │
│ │ │ 被妳告違反保護令,一點小小的事情│ │
│ │ │ 就提告,我要怎麼照顧妳,等妳好了│ │
│ │ │ 再來告我,妳去問問別人,有人這樣│ │
│ │ │ 子的嗎? │ │
│ │ │⑦17:45:反正妳也不想聽這些,我知│ │
│ │ │ 道接下來還要跑法院。 │ │
│ │ │⑧17:47:我們真的好累,妳高傲的自│ │
│ │ │ 尊心,永遠不低頭,永遠那麼強硬,│ │
│ │ │ 永遠認為自己是對的,永遠都要爭到│ │
│ │ │ 贏。 │ │
│ │ │⑨17:49:我會得到應有的懲罰與報應│ │
│ │ │ ,讓妳消除心頭之恨,再見了,我最│ │
│ │ │ 愛的妹妹。 │ │
│ │ │⑩17:55:我不快樂,妳不快樂,我們│ │
│ │ │ 的故事,就這樣結束了。 │ │
│ │ │⑪17:56:對不起了,我的寶貝。 │ │
│ │ │⑫17:57:【傳送照片1張】 │ │
│ │ │⑬17:58:快樂的日子總是很少,吵架│ │
│ │ │ 的時候總是很多,謝謝妳的陪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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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106 年5 │被: │ │
│ │月8 日 │①00:56:我剛做完筆錄,妳需要我的│ │
│ │ │ 時候,就不去告我,我們吵架的時候│ │
│ │ │ ,就去告我騷擾妳,我真的好傷心無│ │
│ │ │ 奈,妳一方面需要我的照顧,另一方│ │
│ │ │ 面拿著保護令來告我,真的好難過為│ │
│ │ │ 什麼妳要這樣子做。 │ │
│ │ │②00:58:那些都是一般的對話,你可│ │
│ │ │ 以這樣告我騷擾,也罷,你認為什麼│ │
│ │ │ 都對,我不會再讓妳一再告我了,永│ │
│ │ │ 別了我最愛的妹妹。 │ │
│ │ │③01:02:自己好好保重身體,要告我│ │
│ │ │ 也要有好身體好體力,我只要妳好好│ │
│ │ │ 的,我不會在乎妳去告我幾次,我林│ │
│ │ │ 銘輝今生今世,對不起妳江嘉珊,沒│ │
│ │ │ 把妳照顧好,全都怪我,妳要好好保│ │
│ │ │ 重。 │ │
│ │ │告: │ │
│ │ │①01:04:夠了真是可悲可悲可悲可悲│ │
│ │ │ 我已經神智不清你還理直氣壯胡言亂│ │
│ │ │ 語沒救了沒救了可悲可悲可悲你自己│ │
│ │ │ 至今還沒自己反省自己怎麼了只會怪│ │
│ │ │ 別人可悲可悲反正我也瘋了我不怕你│ │
│ │ │ 我要替我家人替我死掉的女兒替我自│ │
│ │ │ 己討公道不用在那邊講什麼我看不懂│ │
│ │ │ 我只知道我被你逼瘋了我被你毀掉一│ │
│ │ │ 生毀掉一生。 │ │
│ │ │被: │ │
│ │ │①14:15:【傳送照片(通知書)】 │ │
│ │ │②14:15至14:16:我到今天才知道,│ │
│ │ │ 妳又在斗六跑去告我,告我違反通訊│ │
│ │ │ 騷擾,照顧妳的時候怎麼不去告我?│ │
│ │ │ 翻臉的時候,八德告我一次,斗六告│ │
│ │ │ 我一次。 │ │
│ │ │③14:21:我還白癡的載妳回八德,哪│ │
│ │ │ 一天妳有清醒了,又來告我,夠了。│ │
│ │ │④14:45:為了妳生病,接妳回來住,│ │
│ │ │ 翻臉就去告我。 │ │
│ │ │⑤14:47:告我違反通訊騷擾,那就都│ │
│ │ │ 不要聯絡,反正我依照保護令上面的│ │
│ │ │ ,以免那天妳不爽了,又跑去告我。│ │
│ │ │⑥15:08:妳可以再拿這些簡訊通訊,│ │
│ │ │ 再去告沒關係,我認了,最後一次了│ │
│ │ │ 。 │ │
│ │ │⑦15:13:真是夠了,離家出走的人,│ │
│ │ │ 反而可以一再的告我,妳有保護令保│ │
│ │ │ 護妳,那就請法官警察去照顧妳,保│ │
│ │ │ 護令上面寫的很清楚,不得通訊與騷│ │
│ │ │ 擾,我要保護我自己不再被告,我沒│ │
│ │ │ 辦法再照顧妳。 │ │
│ │ │⑧16:11:【傳送照片(通知書)2 張│ │
│ │ │ 】自己看清楚。 │ │
│ │ │⑨22:29:下午我爸媽還在妳講話,妳│ │
│ │ │ 生病不要計較太多,妳竟然可以汙衊│ │
│ │ │ 他們,說他們叫我丟掉妳,對啊,我│ │
│ │ │ 們一家真是對不起妳,大家都是壞人│ │
│ │ │ ,妳都對,妳最好。 │ │
│ │ │⑩22:32:接妳回來,說我要人情騙東│ │
│ │ │ 騙西,講東講西的,對,妳最白癡,│ │
│ │ │ 都是我們在騙你,我做什麼都有話可│ │
│ │ │ 以講,胡言亂語的,妳去告我沒關係│ │
│ │ │ ,妳太令我傷心了,一而再再而三。│ │
│ │ │⑪22:38:我錄音找律師是要保護我自│ │
│ │ │ 己,妳錄音找律師,就是要告我,翻│ │
│ │ │ 臉就告我找警察。 │ │
│ ├──────┼─────────────────┤ │
│ │壬、106 年5 │被: │ │
│ │月19日 │①08:48:【語音通話1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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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106 年3 │被(106年3月5日前某時): │●出處:警卷第8 頁至│
│ │月5 日 │①妳一直罵我;妳從昨天生氣到現在;│ 第11頁,偵卷第17頁│
│ │ │ 不生氣了好嗎。 │ 至第20頁。 │
│ │ │②信也是前幾天發的,可以不要那麼生│ │
│ │ │ 氣嗎? │ │
│ │ │③我剛下班回家,沒辦法南下,明天去│ │
│ │ │ 找妳。 │ │
│ │ │④人在哪裡?電話打不通。 │ │
│ │ │告: │ │
│ │ │①哥哥姐姐我改天再找你玩喔,壞人不│ │
│ │ │ 會欺負我了,我有罵壞人,傳很多人│ │
│ │ │ 喔沒有朋友要一起玩,你們是誰呢為│ │
│ │ │ 什麼不和我一起玩哈哈哈,盪鞦韆都│ │
│ │ │ 沒人給我玩。 │ │
│ │ │②【語音通話】 │ │
│ │ │被: │ │
│ │ │①17:29至17:30:我剛在上課錄音,│ │
│ │ │ 開飛行,怎麼了。 │ │
│ ├──────┼─────────────────┤ │
│ │乙106 年3 月│被: │ │
│ │8 日 │①21:55:一個人真的不好過,我想你│ │
│ │ │ 。 │ │
│ ├──────┼─────────────────┤ │
│ │丙、106 年3 │被: │ │
│ │月9 日 │①00:44:自從妳搬走,內心好煩躁。│ │
│ │ │②22:45:已經二天沒去上班了。整個│ │
│ │ │ 人失魂般的恍惚,很難受的日子。 │ │
│ │ │③22:46:妳也一樣的難受吧,總是因│ │
│ │ │ 為小事吵架,吵到不可開交,唉。 │ │
│ │ │④22:48我一直很需要妳的陪伴,在妳│ │
│ │ │ 回來的二個多月,我改變了許多,變│ │
│ │ │ 有耐心變心情平穩,變那麼勤勞了一│ │
│ │ │ 些,但似乎還不夠,總是有情緒失控│ │
│ │ │ 的時候,往往造成二個人的不快樂。│ │
│ │ │告: │ │
│ │ │①23;52:不要吵我,我看不懂,也不│ │
│ │ │ 要吵我的爸爸媽媽,我在顧我爸爸,│ │
│ │ │ 你不要吵我,我看不懂,不要傳了。│ │
│ ├──────┼─────────────────┤ │
│ │丁、106 年3 │被: │ │
│ │月10日 │①00:25:顧爸爸重要,我不吵妳,也│ │
│ │ │ 不吵爸媽,我想去看妳爸爸,我是妳│ │
│ │ │ 老公,妳有什麼需要跟我講,好嗎?│ │
│ │ │ 26000 這個月明天匯入,我們要互相│ │
│ │ │ 依靠,我不能沒有妳在身邊,妳不能│ │
│ │ │ 沒有我在身邊,不吵妳了。 │ │
│ ├──────┼─────────────────┤ │
│ │戊、106 年3 │告: │ │
│ │月12日 │①ㄡ,欸鞥 │ │
│ │ │被: │ │
│ │ │①11:05:妳爸狀況還好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