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鄧盈珍
訴訟代理人 謝莉蘭
上 訴 人 鄧盈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張智婷律師
被 上訴人 鄧淯任
兼訴訟代理 張彩糸
人
被 上訴人 鄧盈慧
受告知訴訟 鄧清浪
人
上而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2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應陳報南投縣○○鄉○里○段○000地
號土地自96年起迄今各年度之公告地價,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