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0號
再審聲請人 王林立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游聰汾、呂國輝、吳淯霈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