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90號
TCHV,107,再易,90,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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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90號
再審聲請人 王林立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游聰汾呂國輝吳淯霈損害賠償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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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