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潘俞秦
廖潘採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上訴人 張鴻傑
郭珮琳
張志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被上訴人 張俊昌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上訴人 顏見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追加聲明請求拆除之範圍),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