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425號
TCHV,107,上,425,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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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潘俞秦 
      廖潘採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上訴人  張鴻傑 
      郭珮琳 
      張志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被上訴人  張俊昌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被上訴人  顏見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追加聲明請求拆除之範圍),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
民國108年2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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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