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邱長堯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長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 訴 人 林瑞深 林瑞森 黃建燃(原名:黃順然) 黃芷琳(原名:黃美枝) 黃美珠 黃美華 黃美蓁(原名:黃美婷) 唐澤燕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旺泉 上 訴 人 花于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雨 上 訴 人 張宏名 張宏誌 施美雲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勳 張世忠 張世興 張立馨 張璨鵬 張力允 張程晏 張世曉 張世義 黃建安 黃怡文 黃信翔 黃信元 張惠足 張世昆 劉武龍 劉武虎 賴薇茜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莊翔淇 上 訴 人 賴素月 劉素芬 賴素雲 姜嘉華 張秀花 張朝茂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被 上訴人 蕭文興 受 告知人 曹涵亭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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