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132號
TCHV,106,上,132,2018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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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邱長堯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長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 訴 人 林瑞深 

      林瑞森 

      黃建燃(原名:黃順然)

      黃芷琳(原名:黃美枝)


      黃美珠 
      黃美華 
      黃美蓁(原名:黃美婷)

      唐澤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旺泉 
上 訴 人 花于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雨 
上 訴 人 張宏名 
      張宏誌 


      施美雲 
      林玉華 


      張惠美 
      張世勳 
      張世忠 
      張世興 
      張立馨


      張璨鵬 

      張力允 


      張程晏



      張世曉 


      張世義 
      黃建安 
      黃怡文 

      黃信翔 
      黃信元 
      張惠足 
      張世昆 

      劉武龍 
      劉武虎 
      賴薇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翔淇 

上 訴 人 賴素月 
      劉素芬 
      賴素雲 

      姜嘉華 
      張秀花 
      張朝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銘 
被 上訴人 蕭文興 
受 告知人 曹涵亭 
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同時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7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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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