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59號
TCHV,105,重上,259,2018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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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巫文傑 
      巫承勳 
      共同送達代收人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炎盛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30,170,58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6,376元,未據繳納,且未
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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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