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巫文傑
巫承勳
共同送達代收人周嬌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炎盛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
30,170,58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6,376元,未據繳納,且未
選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
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