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07年度,226號
TCHM,107,附民上,22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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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月
被 上訴人  王慶鐘
受告知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佔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第一審
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陳述詳如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 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王慶鐘涉犯竊佔等案件,業已諭知 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 ,經核並無不合。刑事部分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就 其中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王慶鐘無罪之判決,而駁回 檢察官之上訴,另一部分改為免訴判決(本院107年度上易 字第1009號)。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張 道 周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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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