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 告 陳駿毅
被 告 蔡佳宏
許嘉容
邱柏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107 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書狀所載。二、被告等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陳稱:被告3人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案 件被訴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等語 。然查,附件書狀僅有陳駿毅之簽名,而上開本院刑事案件 之被害人為許木梨,而依附件書狀所載,陳駿毅自陳為被害 人許木梨之子,則本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許木梨,並未以自 己名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於法律上程式,應由 本院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案件所認定之被害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但書,不得上訴第三審。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