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素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7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素宮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74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