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菊英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菊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菊英(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4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劉 敏 芳
法 官 李 雅 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