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36號
TCHM,107,聲,2236,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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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謙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
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家謙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8942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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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