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153號
TCHM,107,聲,2153,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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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宏寬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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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