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77號
被 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倪秀芳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或林拾含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林拾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又法院於訴訟代理權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 444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所準用。準此,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 如何,或當事人間是否有爭執,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第一 審法院如未予調查,或當事人之補正欠缺無相當證明,第二 審法院應再加調查或命補正。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以被上訴人為被告,起訴請 求確認被繼承人陳玉亭之遺囑真正,被上訴人於收受起訴狀 繕本後,即於同年12月23日出具委任狀,委任林拾含為訴訟 代理人,固有委任狀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5頁)。惟該 委任狀僅有被上訴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曲良治之印文,而無 被上訴人之用印,難謂被上訴人經合法代理。茲命被上訴人 或林拾含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第一審委任狀,逾 期未補正,即認被上訴人未經合法代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