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謝逸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雪鳳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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