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1號
TPHV,107,重上,2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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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謝逸榮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玉山律師
上 訴 人 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雪鳳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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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