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659號
TPHV,107,聲,659,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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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林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林煥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5年
度上易字第2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二0三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林煥起對民國10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87號判決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伊於105年12月7日提起附帶上訴,相對人於105年 12月28日準備程序中撤回上訴,伊於當庭有表示不同意撤回 ,然該日準備程序並未記載,為究明相對人撤回上訴有無生 效,爰依法聲請交付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 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 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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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