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536號
TPHV,107,聲,536,201812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都樂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榮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施汝憬律師
      黃詩雅律師
相 對 人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維德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強
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法院固 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 所提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54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 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6643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再易字第113號判決駁回確定,依上說明,自無再裁定 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