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577號
TPHV,107,抗,1577,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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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577號
抗 告 人 李育屏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中租迪合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乾根間清
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僅在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始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所謂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究指強制執行程序施行至如何程度而言,應視聲 請或聲明異議之內容,分別情形定之;如係就不動產之拍賣 程序為之,則以拍定人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繳 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 所有權,即為終結。次按執行法院為非訟法院,僅得依執行 名義為強制執行,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 執。至拍賣物之應買人,是否因對於拍賣物之認知錯誤而得 依法主張撤銷應買之意思表示,應另行提起實體訴訟以為救 濟,非屬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審究。
二、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以:其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新臺幣 (下同)14萬8,000元標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 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850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債務人 林乾根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別稱系爭48、59地號 土地)。惟抗告人於107年3月19日申請瑞芳地政事務所之測 量人員到場鑑界時,方知系爭48地號土地之實際狀況,與拍 賣公告揭示之內容明顯不符,執行法院顯然誤將其他土地錯 認為系爭48號土地而查封,以致拍賣公告之公告事項登載錯 誤。抗告人因拍賣公告揭示之錯誤訊息,誤認系爭48地號土 地猶有相當之價值而出價拍定,系爭拍賣有無效之原因,不 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抗告人乃得聲請撤銷系爭拍賣程 序。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聲 明異議,仍經原法院以107年度事聲字第27號裁定(下稱「 原裁定」)駁回異議。抗告人仍然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 旨略以:由查封筆錄可知執行法院所查封之土地,其上有雜 木林,但系爭48地號土地僅有雜草及石礫,兩旁築有水利設 施及水泥牆,並無雜木林,拍賣公告揭示之內容明顯錯誤,



抗告人自得撤銷系爭拍賣程序。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 原裁定,准予撤銷系爭拍賣程序,並返還價金等語。三、經查:執行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公司 」)前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寅字第61005號債權 憑證,對相對人即執行債務人林乾根所有之系爭土地聲請強 制執行,經執行法院實施拍賣強制執行程序。抗告人於第一 次拍賣期日即107年1月31日,以14萬8,000元拍定系爭土地 ,執行法院遂於抗告人繳足拍定價金後之107年2月9日就系 爭土地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抗告人並領得土地所有權狀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850號卷宗 查閱無訛,並有拍賣不動產筆錄、投標書、繳款收據、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在卷可稽(見原法院10 6年度司執字第21850號卷第104-113頁、第144-145頁),堪 認抗告人已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 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拍賣程序業已 終結。抗告人於拍賣程序終結後,遲至107年4月9日始具狀 聲請原法院撤銷拍賣程序(參民事聲明異議暨撤銷拍定申請 狀上原法院收狀戳日期,見原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850號 卷第138頁),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抗告人主張其 因拍賣公告揭示內容錯誤而投標,系爭拍賣有無效之原因, 不生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等語,核屬實體上之爭執,尚非 執行法院所得審究。從而,原裁定維持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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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