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55號
TPHV,107,建上,55,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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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指定
      賴立勛 

被 上訴 人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 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不服原法院民國107年8月23日102年度建字第54號第 一審判決,於同年9月13日以陳報狀提起上訴(本院卷第59 頁),惟未載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乃以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及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22日、11月27日 分別送達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詹琇琇賴立勛,有公務電話紀 錄表、送達證書、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及具領證明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85、87、89至91、93頁)。又上訴人雖聲請訴 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534號 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未於不 變期間提起抗告,有該案卷宗可參。乃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 上訴聲明,亦未補繳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及收費答詢表存卷足憑(本院卷第99、101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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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