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7年度,260號
TPHV,107,家上,260,201812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胡漢輝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德浩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2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或第一審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財產權起訴或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或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又請求對於某人 遺產全部有繼承權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 價額,徵收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被繼承人胡祖亮之子,得繼承胡祖亮全 部遺產,卻遭被上訴人否認,爰求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判決 。查上訴人主張胡祖亮之遺產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廷鑫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新臺幣(未標明幣別者,下同) 25萬5,970元(見原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卷第30至41頁 )及大陸地區之遺產21萬人民幣(按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 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5.045元計算為新臺幣105萬9,4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遺產總額計131萬5,420元(計算式:25 萬5,970元+105萬9,450元=131萬5,420元),準此,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31萬5,420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 為1萬4,068元、2萬1,102元,合計為3萬5,170元,均未據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限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或第一審之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1/1頁


參考資料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