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再易字,107年度,5號
TPHV,107,勞再易,5,2018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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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斌
再審被告  王允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16日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游珮瑜變更為王學斌,業經本 院裁定應由王學斌為再審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 15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合先說明。二、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1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 起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限,再審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 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 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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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