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07年度,76號
TPHV,107,上更一,76,2018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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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林楊琇雯
      林昱佑 

      林昱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前認訴外人林文源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 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於被上訴人所有,是否無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 度訴字第4064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裁定 本件於該案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案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 度台上字第216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可稽(見本 院卷第261至263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 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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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