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古文松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 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素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民事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於107年12月28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巷00弄00號4樓)、5166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00巷00弄00號6樓)之建物異動索引。
㈡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3樓各建
物之異動索引。
三、兩造應於107年12月28日前具狀陳報是否聲請訊問證人林水
龍(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王淑
騏(住所: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映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