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004號
TPHV,107,上,1004,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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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古東昌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古登嶽 
      古東滄 
追加被告  古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追加被告古東慶應提出書狀表明
是否同意上訴人追加為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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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