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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829號
TPHV,106,重上,82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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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圳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福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8 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303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及減縮聲明,本院於107 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返還型號LDPGUV一九0八(四色八噴頭)繪圖機貳台(序號LN一0三六、LN一0一九)予上訴人。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參仟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以其向被上訴人購買之繪圖機型號LDPGUV 3214-2W (下稱3214號機)1 台及型號LDPGUV1908(4 色8 噴頭)(下稱1908號機)2 台,均有瑕疵,被上訴人應依民 法第227 條規定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94萬8,263 元,另 就3214號機部分應依民法第354 條、第359 條減少價金230 萬元,並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返還該逾收之價金,就1908號 機2 台,主張依民法第359 條解除契約,並依同法第259 條 規定,返還價金378 萬7 千元等情,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上開款項合計703 萬5,263 元本息(見原審卷一第76、78-7 9 頁);受敗訴判決提起上訴後,就上開3 台機器損害請求 金額減縮為50萬5,858 元,1908號機價金返還之金額增加為 384 萬3,000 元,另就3214號機減少價金部分不再請求(見 本院卷第243-244 、269-270 頁),故減縮請求之金額為43 4 萬8,858 元本息(3214繪圖機減少價金請求部分已不在本



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另追加備位之訴,主張倘認就19 08號機解除契約為無理由,因1908繪圖機2 台業經被上訴人 取回無權占有中,被上訴人受有不當得利,致其受有損害, 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 返還該2 台繪圖機及自民國104 年5 月1 日起至返還該2 台 繪圖機之日止,按月給付4 萬元之不當得利,並賠償損害50 萬5,858 元(見本院卷第243-244 、269-270 頁)。經核其 就本訴所為係減縮聲明,追加之訴則本於同一買賣契約基礎 事實,因與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1 項但書及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相符,均應予以准許,合先敘明。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5 月間 向伊訂購繪圖機零件及相關墨水耗材,尚有貨款102 萬5,20 0 元經伊催告迄未給付,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給付上開貨 款及自10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等語。並就上訴人所提反訴,以:3214號機及1908號 機並無瑕疵,上訴人向伊購買1908號機、3214號機均是空機 機體,未包含噴頭,而依上訴人所提技術服務明細表記載大 多為保固維修及保養工作,其中噴頭維修情形頻繁,係因上 訴人自行使用噴頭所致,並非機器瑕疵,上訴人解除契約為 無理由,伊無須返還價金或賠償損害;又伊取回1908號機2 台係因兩造於104 年間約定以舊換新方式由伊購回1908號機 2 台,折價後由上訴人以150 萬元購買型號LDPGUV1604新型 機器(下稱1604號機),嗣因上訴人試用1604號機3 個月後 ,認為價金150 萬元過高,經伊同意降價為100 萬元仍未得 其同意,伊不得已將1604號機運回,並欲交還1908號機2 台 但上訴人拒絕領回,要求以1908號機抵償上開積欠貨款102 萬5,200 元,伊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 。
三、上訴人則以:伊雖尚欠被上訴人貨款102 萬5,200 元,惟因 被上訴人交付之1908號機及3214號機有漏墨、圖面輸出顏色 不相符、停擺故障等瑕疵,因反覆重新製作導致增加成本支 出之重工損害50萬5,858 元,伊得依民法第227 條規定請求 損害賠償,並依同法第256 條規定得就1908號機2 台解除契 約,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908號機價金合計含稅384 萬3,000 元,均得以之抵銷被上訴人之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執上 開同一事實,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1908號機2 台之 價金384 萬3,000 元及賠償重工損害50萬5,858 元本息,並 追加備位主張:倘認解除契約無理由,因1908號機2 台已由 被上訴人取回無權占有中,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得 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908號機2 台,並依第179 條規定,請求



其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4 萬元,及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賠償重工損害50萬5,858 元本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原審就本訴部分,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2 萬5,200 元及自10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駁回上訴人後開㈡⑵之訴部分 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34 萬8,858 元,及自反訴起訴暨 答辯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⑶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追加反訴備位聲明:⑴被上訴 人應將1908號機2台交還上訴人。⑵被上訴人應自104年5月1 日起至交還上開繪圖機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 萬元。⑶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8,858 元。⑷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五、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5 月間向 被上訴人購買畫布、墨水等材料,尚欠貨款102 萬5,200 元 未付一情,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173 頁),並 據被上訴人提出客戶對帳單、基本資料表、送貨單為證(見 原審卷一第27-70 頁),堪認為事實。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 人就1908號機及3214號機之給付有不完全給付情事,其就19 08號機部分已解除契約,得請求返還價金及重工之損害賠償 ,並以繪圖機故障維修即噴頭之斷墨、校準、水箱之漏水、 散熱、自動清潔組漏廢墨等事實(見本院卷第161-162 頁) ,及證人即被上訴人維修人員吳書逸之證詞(見本院卷第15 1 頁),為其論據。惟查:
㈠上訴人固提出技術服務明細表(維修內容詳如附表)為證, 然證人即維修人員許智超證稱:維修之各該項目大多是更換 消耗性零件的保養工作,客戶對噴頭保養不當會造成斷墨、 漏墨,其會協助清潔保養,回復正常狀態,又印刷機因經常 撞擊必須重新調校,並非瑕疵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5-258 頁),證人闕壯丞亦證稱:漏墨可能是安裝不當,必須清乾 淨,打點是校準的問題,客戶操作不當也會造成打點不準, 不是機器瑕疵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50-251 頁),證人許哲 愷則稱:負壓值被操作員更動就容易造成噴頭阻塞,若操作 墨車撞擊不當會導致皮帶斷裂,非機器瑕疵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260-261 頁),核與技術服務明細表記載維修人員之處 理方法包括:線路重接、調整校準、更改配電、控制線、調 整負壓值及流量、更換水箱、水管、墨管、噴頭、機板、UV



燈及清洗噴頭堵塞物、清潔托盤積墨等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大致相符,應堪認定附表所示各項關於噴頭、皮帶、校 準、安裝等問題,可能出於操作不當、正常耗損,須重新調 校、更換耗材即可改善,尚難認係機器本身瑕疵而不合債之 本旨所致。
㈡證人吳書逸證稱:其前往上訴人公司維修繪圖機關於漏墨、 不出墨、斷墨原因包括:墨水品質不良造成噴頭阻塞、損壞 、噴頭老化、馬達及齒輪故障、自動清潔組設計不良、負壓 系統不穩定,如果調整後1 週又重複發生,就是無法維修, 可能是機器問題等情(見原審卷二第319-325 頁),亦認繪 圖機漏墨或斷墨之原因主要來自於噴頭阻塞、損壞或老化, 直接改善方法為更換噴頭或清洗噴頭,若1 週內仍重複發生 相同問題無法解決,方可朝向機器瑕疵方面查修。而對照技 術服務明細表所載處理內容,未見有維修完成後短時間內重 複問題之情形,除證人吳書逸於103 年1 月8 日就1908號機 (序號LN1036)「新裝藍色C2噴頭有異狀」因未做更換或清 洗處理,而由另名維修人員於103 年1 月15日以「拆噴頭帶 回公司清理」方式處理(見原審卷一第128 、127 頁)外, 直至103 年3 月6 日始由李哲愷再次前往維修發現1908號機 (序號LN1036)之藍色噴頭阻塞嚴重,經其調整負壓閥重新 校正,認係操作不當所致(見原審卷二第260 頁),而證人 吳書逸於103 年3 月10日對1908號機(序號LN1036)清洗噴 頭、調整負壓,於103 年3 月18日清洗1908號機(序號LN10 36)噴頭、更換藍色墨水,另就3214號機重接墨管仍無效, 需再排時間拆下清洗,於103 年3 月21日就1908號機噴頭交 換測試,狀況依舊,預計下次做清洗噴頭測試,於103 年4 月3 日機進行清洗噴頭、噴頭校準,狀況改善(見原審卷一 第166-169 頁)等記載內容,顯示1908號機(序號LN1036) 因噴頭阻塞嚴重,惟經多次清洗可改善,另3214號機則係吳 書逸第1 次重接墨管無效,另排時間第2 次進行噴頭清洗即 獲改善,此後半年以上均未再因漏墨、斷墨而叫修之紀錄。 故上述維修紀錄雖然密接,但多與噴頭阻塞有關,且屬可更 換之代替物,尚無從遽認為機器本身有瑕疵。
㈢至於證人吳書逸就103 年12月26日「PWC 漏墨」之原因,雖 證稱:自動清潔組設計不良如螺絲鎖點、廢墨管走線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324 頁),然其就103 年8 月21日維修情形另 稱:自動清潔組漏墨係因墨水結痂物堵塞廢墨管(見原審卷 二第321 頁),其前後2 次判斷不同。且依證人吳書逸於此 2 次處理方法為清潔托盤積墨、更換廢墨管,此後即無其他 維修紀錄與PWC 自動清潔組相關,足認「PWC 漏墨」可以更



換墨管、清潔托盤加以改善,即難認為機器本身設計不良。 再者,觀察證人吳書逸於103 年6 月11日至24日共5 次前往 維修1908繪圖機「雙向打不準」、「藍色色塊不漂亮」、「 Y1只出一半」等紀錄顯示,其第1 次調整噴頭位置,測試OK ,第2 次則記載下次查修事項及下次更換故障之轉接小板, 第3 次未見處理方法,僅記載「待測」,第4 次更換1908號 機(序號LN1019)光學頭sensor後測試長圖即在正常範圍, 更換1908號機(序號LN1036)頭板即解決出墨1 半之問題, 噴頭校準則待查修,第5 次調整墨車底板及噴頭位置,重新 校準步進位置,其他待查(見原審卷一第160-164 頁),可 見證人吳書逸係將同一問題逐次分項測試終至解決,難以認 定係改善完成後短時間內又再發生相同問題之機器瑕疵。此 外,證人吳書逸證實「M8 PASS 斷墨」、「Y2不出墨」與墨 水品質不良、噴頭老化有關,但無法證明噴頭老化原因,「 Y2 Head 」、「托盤漏墨」與機器瑕疵無關,「噴頭機板故 障」不知道故障原因等情(見原審卷二第320-324 頁),亦 不足認定1908號機、3214號機有何瑕疵。 ㈣上訴人雖引證人吳書逸證述而主張:墨水、噴頭均屬繪圖機 一環,墨水、噴頭所生問題亦應認為繪圖機之瑕疵云云(見 原審卷一第319頁、本院卷第158頁)。然承前所述,影響繪 圖機印製品質之因素甚多,非僅墨水、噴頭等材料本身品質 ,尚須仰賴操作人員勤於清潔各項零件,並專業掌控印製過 程中各個細節,此由證人吳書逸於103 年7 月25日特別進行 1908號機操作教學包括:正確收放材料、步驟及注意事項、 調整噴頭高度、PCS 環境雙向、步進、壓紙桿及相關設定、 驗證等項(見原審卷一第156 頁),另維修人員於103 年10 月13日教育客戶清洗水冷機水箱(見原審卷一第150 頁), 足可佐證。更何況被上訴人主張其出售1908號機及3214號機 予上訴人係空機不含噴頭,此在上訴人提出之買賣契約所附 設備及規格亦記載明確(見原審卷一第98頁),則上訴人主 張墨水、噴頭屬繪圖機之一環,其有瑕疵視同機器有瑕疵, 並非可取。
㈤上訴人雖稱因機器印製效果不良致客戶退貨、重工,可見機 器有瑕疵云云,並提出照片、銷退統計表、銷退單及重工金 額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01-107 、108-111 頁、卷二 第21-186頁、本院卷第163 頁),然上訴人迄未具體指明照 片所示印刷失敗品之時間,及與1908號機、3214號機如何之 瑕疵有關,亦未敘明客戶退貨之原因來自於上開繪圖機有如 何之瑕疵所致,所提重工金額統計表更未說明依據,況且銷 退統計表所載銷退金額94萬8,263 元與重工金額統計表金額



50萬5,858 元不同,難以遽信。至於上訴人所提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觀其內容,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提顏色、斷墨等問 題,除回覆將派員前往檢查外,也請上訴人確認材料為何、 材料有無偏移、是否軟體問題、廢墨管是否插太深、墨水質 量、負壓是否正常、是否有清洗噴頭、列印速度、UV燈功率 、噴頭高度、刮板動作時墨車有無在正常位置(見原審卷一 第217-238 頁、本院卷第115-129 頁),顯見影響繪圖機印 刷品質之因素繁多,任一細節稍不注意即有可能導致成品失 敗,自難因此遽指繪圖機本身有瑕疵。綜上所述,上訴人就 1908號機及3214號機有瑕疵之事實,並不能舉證以實其說, 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27 條請求賠償重工之費用50萬5,858 元,及依同法第256 條主張解除1908號機2 台之買賣契約, 請求返還價金,並以之抵銷被上訴人貨款請求,並無理由。 其所提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34萬8,858元本息,亦非有據 。
㈥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既屬無據,則兩造就1908號機2 台之買 賣契約仍存在,上訴人主張其為1908號機2 台之所有權人, 即屬有據。而1908號機2 台現為被上訴人所占有支配之事實 ,復為兩造所不爭,雖被上訴人陳稱兩造已約定由其買回19 08號機2 台,上訴人另向其折價購買1604號繪圖機云云,惟 為上訴人所否認,且被上訴人所提托運單2 張分別記載「借 機給馬基,借出單:000000000F」、「機器GUV1604R5 」, 且機器噸位均為「3.5 噸」(見本院卷第223 、225 頁), 顯見兩造就1604號機並非買賣。審諸被上訴人已將1604號繪 圖機取回,就1908號機之買賣乃欠缺對價之事實,難認兩造 間確達成被上訴人買回1908號機之合意,故被上訴人就此部 分所云,並非可取,應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受其指示運 回1908號機進行維修而占有等語為可取。該1908號2 台之所 有權人既為上訴人,而上訴人於107 年4 月20日提起民事上 訴理由暨追加變更狀時(見本院卷第145-160 頁),已向被 上訴人為請求返還之意思表示,則縱被上訴人於受領此項意 思表示前,有前述受指示占有1908號機之法律上原因,但自 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意思到達被上訴人時起,即無繼續占有19 08號機之權源,是上訴人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908號機2 台,應屬有據。次按依不當得 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 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 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乃1908號 機之出賣人,除再轉售外,對該機器並無可得使用之利益,



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獲有相當於每月4 萬元租金之利益, 但此係依其自己不能使用該機器之損害為論斷基準,復不能 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在客觀上確受有上開利益,則其請求被上 訴人應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返還1908號機2 台之日止,按 月給付4 萬元,即非有據。至上訴人關於1908號機及3214號 機有瑕疵之主張並非可取,已如前述,則其備位再請求被上 訴人賠償其因機器瑕疵受有重工損害50萬5,858 元,仍不應 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 102 萬5,200 元,及自105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反訴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34 萬8,858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上訴人追加備位請求被上訴人返還1908號機2 台,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4 萬元及損害賠償50萬5,858 元,則屬不應 准許。末查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至上訴人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亦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463 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技術服務明細表,原審卷一第112-170頁):┌──┬───┬─────┬────┬───┬──────┬────────────────┐
│編號│ 單號 │ 日期 │單據卷頁│ 維修 │ 機器型號 │ 記載內容及證人證述 │
│ │ │ │原審卷一│ 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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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706│101.11.08 │113頁 │林峯正│GUV3214R4-3W│負壓顯示時有時無,線路連接問題。│
│ │ │ │ │ │ │更換NP Pump cable 。Test OK! │
├──┼───┼─────┼────┼───┼──────┼────────────────┤
│ 2 │000653│101.12.18 │112頁 │許智超│GUV3214R4-3W│NP Pump線斷裂,更換線。 │
│ │ │ │ │ │ │許智超證述:消耗性零件(原審卷二│
│ │ │ │ │ │ │第253 頁) │
├──┼───┼─────┼────┼───┼──────┼────────────────┤
│ 3 │000688│102.03.29 │114頁 │許智超│GUV3214R4-3W│更換線。 │
│ │ │ │ │ │ │許智超證述:消耗性零件(原審卷二│
│ │ │ │ │ │ │第253 頁) │
├──┼───┼─────┼────┼───┼──────┼────────────────┤
│ 4 │000808│102.04.11 │115頁 │闕壯丞│LDPGUV1908 │衛星點、校準不準。 │
├──┼───┼─────┼────┼───┼──────┼────────────────┤
│ 5 │000689│102.04.12 │116頁 │許智超│GUV3214R4-3W│(字跡不清楚) │
│ │ │ │ │ │ │許智超證述:看不清楚(原審卷二第│
│ │ │ │ │ │ │254 頁) │
├──┼───┼─────┼────┼───┼──────┼────────────────┤
│ 6 │000818│不詳 │117頁 │闕壯丞│LDPGUV3204 │單側UV燈不亮。白ink 循環pump。為│
│ │ │ │ │ │ │燈的問題。(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7 │000858│102年 │118頁 │許智超│GUV1908R4 │噴頭影響品質(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序號LN1036 │許智超證述:消耗性零件(原審卷二│
│ │ │ │ │ │ │第25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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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859│102.05.27 │119頁 │許智超│GUV1908R4 │更換零件(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序號LN1036 │許智超證述:消耗性零件(原審卷二│
│ │ │ │ │ │ │第254 頁) │
├──┼───┼─────┼────┼───┼──────┼────────────────┤
│ 9 │000717│不詳 │120頁 │林峯正│GUV1908R4 │水平校準(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序號不詳 │ │
├──┼───┼─────┼────┼───┼──────┼────────────────┤
│ 10 │000861│102.05.31 │121頁 │許智超│GUV1908R4 │更換零件(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序號LN1036 │許智超證述:消耗性零件(原審卷二│
│ │ │ │ │ │ │第255 頁) │
├──┼───┼─────┼────┼───┼──────┼────────────────┤
│ 11 │000871│102.07.16 │122 、 │許智超│GUV1908R4 │(字跡不清楚) │
│ │ │ │271 頁 │ │序號不詳 │許智超證述:客戶保養不當(原審卷│
│ │ │ │ │ │ │二第255 頁) │
├──┼───┼─────┼────┼───┼──────┼────────────────┤
│ 12 │000872│102.07.25 │123頁 │許智超│GUV3214R4-3W│(字跡不清楚) │
│ │ │ │ │ │ │許智超證述:客戶保養不當、客戶電│
│ │ │ │ │ │ │力所致(原審卷二第255-25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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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873│102.07.26 │124頁 │許智超│GUV3214R4-3W│帶回公司洗(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 │許智超證述:客戶使用不當造成噴頭│
│ │ │ │ │ │ │損壞(原審卷二第25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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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880│102.11.07 │125頁 │許智超│GUV1908R4 │C1、C2噴頭不佳。 │
│ │ │ │ │ │序號LN1036 │更換噴頭,底板校正,校正OK。 │
│ │ │ │ │ │ │(其餘字跡不清楚) │
│ │ │ │ │ │ │許智超證述:忘記當時情形(原審卷│
│ │ │ │ │ │ │二第25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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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560│102.11.27 │126頁 │吳書逸│GUV1908R4 │UV燈失敗。更換新式水箱。 │
│ │ │ │ │ │序號LN1019 │更改配電、控制線。 │
│ │ │ │ │ │ │END TEST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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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563│102.12.06 │129頁 │吳書逸│GUV3214R4-3W│Q1:暫停列印再起始有機會錯位。 │
│ │ │ │ │ │ │Q2:正壓ink 流量小。 │
│ │ │ │ │ │GUV1908R4 │A1:GUV32 更新FW .PCS │
│ │ │ │ │ │序號LN1019 │ GUV19 更新FW .HB .PCS A2: │
│ │ │ │ │ │ │ GUV19 (LN1019)更換PP Pump │
│ │ │ │ │ │ │ Air過濾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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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570│103.01.08 │128頁 │吳書逸│GUV1908R4 │新裝C2藍色噴頭有異狀。 │
│ │ │ │ │ │序號LN1036 │PCS 調整、測試未果。 │
│ │ │ │ │ │ │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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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0029│103.01.15 │127頁 │不詳 │GUV1908R4 │拆噴頭C2。 │
│ │ │ │ │ │序號LN1036 │因C2噴頭住況不佳,拆噴頭帶回公司│
│ │ │ │ │ │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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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0042│103.03.06 │131頁 │李哲愷│GUV1908R4 │李哲愷證述:操作不當致噴頭阻塞,│
│ │ │ │ │ │序號LN1036 │不是機器瑕疵(原審卷二第2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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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163│103.03.11 │169頁 │吳書逸│GUV1908R4 │C1有斷孔。 │
│ │ │ │ │ │序號LN1036 │清洗噴頭,調整負壓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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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0168│103.03.18 │168頁 │吳書逸│GUV3214R4-3W│GUV19 藍色C1斷孔 │
│ │ │ │ │ │GUV1908R4 │GUV32 藍色C2斷孔,白墨打完不準 │
│ │ │ │ │ │序號LN1036 │GUV19 清洗噴頭,更換藍色墨水批號
│ │ │ │ │ │ │GUV32 藍色C2重接墨管仍無效,需可│
│ │ │ │ │ │ │能拆下清洗(排時間)白墨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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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000169│103.03.21 │167頁 │吳書逸│GUV1908R4 │藍C1斷孔。 │
│ │ │ │ │ │序號LN1036 │C1與C2做交換測試狀況依舊斷固定孔│
│ │ │ │ │ │ │,預計下次做清洗噴頭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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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177│103.04.03 │166頁 │吳書逸│GUV3214R4-3W│白墨不準,藍色C1、C3斷孔。 │
│ │ │ │ │ │ │清洗C1、C2、C3狀況改善,其中仍有│
│ │ │ │ │ │ │斷孔現象,噴頭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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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000762│103.05.05 │165頁 │李哲愷│GUV3214R4-3W│小車皮帶斷裂。 │
│ │ │ │ │ │ │拆噴頭底板、更換皮帶、校正底板印│
│ │ │ │ │ │ │圖。 │
│ │ │ │ │ │ │李哲愷證述:墨車撞擊導致皮帶斷裂│
│ │ │ │ │ │ │,不是機器瑕疵。(原審卷二第260-│
│ │ │ │ │ │ │26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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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000369│103.06.11 │164頁 │吳書逸│GUV1908R4 │雙向打不準。 │
│ │ │ │ │ │序號LN1019 │測試單向也不準,調整噴頭位置。 │
│ │ │ │ │ │ │TEST OK!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因機器硬體結構及軟體│
│ │ │ │ │ │ │不完善所生瑕疵,即操作機器過程中│
│ │ │ │ │ │ │機器所生故障(原審卷二3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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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000372│103.06.16 │163頁 │吳書逸│GUV1908R4 │GUV1036:藍色色塊印不漂亮 │
│ │ │ │ │ │序號LN1036、│GUV1019:雙向打印不準 │
│ │ │ │ │ │GUV1908R4 │GUV1019:既上次處理短圖可正常列印│
│ │ │ │ │ │序號LN1019 │但長圖雙向就不準,已非校準可處理│
│ │ │ │ │ │ │,下次查修○○○等,測試單向OK!│
│ │ │ │ │ │ │GUV1036:清洗C2噴頭狀況有改善,但│
│ │ │ │ │ │ │仍調整Y1 Head 一邊出不來,轉接小│
│ │ │ │ │ │ │板故障,下次更換。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原審卷二第320-322 頁│
│ │ │ │ │ │ │): │
│ │ │ │ │ │ │⑴機器序號1036問題為1.墨水品質、│
│ │ │ │ │ │ │ 2.噴頭老化故障Y1。 │
│ │ │ │ │ │ │⑵機器序號1019問題為機器硬體結構│
│ │ │ │ │ │ │ 及軟體不完善所生瑕疵,即操作機│
│ │ │ │ │ │ │ 器過程中機器所生故障。 │
│ │ │ │ │ │ │⑶墨水為機器其中一環,墨水品質與│
│ │ │ │ │ │ │ 機器本身瑕疵當然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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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000375│103.06.19 │162頁 │吳書逸│GUV1908R4 │Q1:Y1測試條只出一半 │
│ │ │ │ │ │序號LN1036 │Q2:藍色色塊印不漂亮 │
│ │ │ │ │ │ │A1:Y1測得為頭板通道問題 │
│ │ │ │ │ │ │A2:MYK打點準,單藍色打點不準, │
│ │ │ │ │ │ │ 待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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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000376│103.06.20 │161頁 │吳書逸│GUV1908R4 │LN1019:更換光學頭Sensor、測試長│
│ │ │ │ │、阿凱│序號LN1036、│圖CPI180正常範圍。 │
│ │ │ │ │ │GUV1908R4 │LN1036:測試更換頭板(HeadBoard │
│ │ │ │ │ │序號LN1019 │)可解決Y1一半不出墨,但仍有噴頭│
│ │ │ │ │ │ │校準問題,待查修。Head Board先暫│
│ │ │ │ │ │ │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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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000377│103.06.24 │160頁 │吳書逸│GUV1908R4 │雙白色塊刷白。 │
│ │ │ │ │ │序號LN1036 │原6/20換上的噴頭折回 │
│ │ │ │ │ │ │調整墨車底板及噴頭位置,重新校準│
│ │ │ │ │ │ │步進位置,刷白仍有但不嚴重,建議│




│ │ │ │ │ │ │佔用6 PASS印刷,其他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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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000386│103.07.03 │159頁 │吳書逸│GUV3214R4-3W│雙向不準,藍色斷墨。 │
│ │ │ │ │ │ │打點重新校準,測試150cm無狀況。 │
│ │ │ │ │ │ │調整負壓3.1 NP,清洗管路及濾網,│
│ │ │ │ │ │ │測試色塊正常。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原審卷二第320 、323 │
│ │ │ │ │ │ │頁): │
│ │ │ │ │ │ │⑴機器「雙向不準」與164 頁一樣,│
│ │ │ │ │ │ │ 「藍色斷墨」之原因為負壓(噴頭│
│ │ │ │ │ │ │ 壓力)系統有狀況。 │
│ │ │ │ │ │ │⑵會造成「藍色斷墨」是因負壓系統│
│ │ │ │ │ │ │ 硬體結構及控制軟體並非穩定,所│
│ │ │ │ │ │ │ 以無法從校準上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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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000899│103.07.10 │158頁 │許智超│GUV1908R4 │許智超證述:忘記當時情形(原審卷│
│ │ │ │ │ │序號LN1036 │二第25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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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000114│103.07.18 │157頁 │吳健彰│GUV1908R4 │冷卻水管破裂。 │
│ │ │ │ │ │序號LN1036 │更換水管,列印測試正常。(載入電│
│ │ │ │ │ │ │腦備份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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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000453│103.07.25 │156頁 │吳書逸│GUV1908 │1908操作教學。 │
│ │ │ │ │ │序號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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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000459│103.08.04 │155頁 │吳書逸│GUV1908R4 │LN1019印圖錯位 │
│ │ │ │ │ │序號未載 │經檢查為後方放紙器歪斜,校正完後│
│ │ │ │ │ │ │雙向正常。步進噴頭進階校準。斷墨│
│ │ │ │ │ │ │問題查修校準。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原審卷二第320 頁):│
│ │ │ │ │ │ │也是噴頭硬體老化,與154 頁為同一│
│ │ │ │ │ │ │案件。另有自動清潔組漏墨,原因為│
│ │ │ │ │ │ │墨水結痂物堵塞廢墨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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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000465│103.08.15 │154頁 │吳書逸│GUV3214R4-3W│GUV32 :馬達齒輪故障,噴印白墨不│
│ │ │ │ │ │GUV1908R4 │準 │
│ │ │ │ │ │序號LN1036 │GUV19(LN1036):Y2不出墨 │
│ │ │ │ │ │ │A1:客戶自行將19拆下的馬達裝上 │




│ │ │ │ │ │ │A2:交換測試,噴頭故障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原審卷二第320 、323 │
│ │ │ │ │ │ │頁): │
│ │ │ │ │ │ │⑴有兩台機器,第一台「噴印白墨不│
│ │ │ │ │ │ │ 準」係因雙向打不準,其中「馬達│
│ │ │ │ │ │ │ 、齒輪故障」為單純硬體故障;第│
│ │ │ │ │ │ │ 二台是噴頭硬體老化。 │
│ │ │ │ │ │ │⑵但此次硬體老化無法證明為自然耗│
│ │ │ │ │ │ │ 損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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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000469│103.08.21 │153頁 │吳書逸│GUV1908R4 │Q1:Y2 Head故障 │
│ │ │ │ │ │序號LN1036 │Q2:托盤漏墨 │
│ │ │ │ │ │ │A1:更換新板,校正完後,測試正常│
│ │ │ │ │ │ │A2:清潔托盤積墨。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書逸證述:與機器瑕疵並無關│
│ │ │ │ │ │ │連(原審卷二第3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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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000775│103.08.29 │152頁 │許博堯│GUV1901 │列印時會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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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基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