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1241號
TPHV,106,上易,1241,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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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李孟鴻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簡婕律師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瑋玲律師
上 訴 人 蕭淳方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被 上訴人 洪韵婷  
訴訟代理人 楊岱欣律師
      吳存富律師
複 代理人 徐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 本院於10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 訟法第4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 人洪韵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原審駁回其請求新臺幣(下 同)70萬元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合於上開規定。二、又「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三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為補充者」,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李孟鴻於本院提出相關資料 (本院卷㈠第267-273 、297-344頁、㈡第8-15、37-135、167-171、209-213、339 -403、437-445頁、㈢第53、61-73頁),並聲請函查相關資 料(本院卷㈡第166頁)及勘驗鑑識證據資料 (本院卷㈠第 120頁、㈡第335-337、415-435頁、㈢第194-195頁),暨訊 問證人(本院卷㈠第138-139頁); 上訴人蕭淳方提出相關 資料(本院卷㈡第145-156頁、㈢第93-97頁),及勘驗證據 (本院卷㈡第142-143頁); 被上訴人提出相關資料(本院



卷㈠第151、351- 493頁、㈡第289-321頁、 ㈢第105-109、 181-189頁),並聲請函查相關資料(本院卷㈡第187頁)及 鑑識證據資料(本院卷㈠第148-149頁、㈡第215-275頁), 均已釋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本院 卷㈢第194頁),應准其提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伊與上訴人李孟鴻於民國101年12月27 日結婚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7年8月21日106年度婚字 第8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 上訴人二人於103至105年間有 如原判決附表一之A所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行為,嚴重破 壞伊之婚姻家庭生活圓滿權益,侵害伊之人格權、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伊得請求上訴人二人連帶賠償精神 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求為命上訴 人連帶給付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加計法 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上訴人李孟鴻則以:伊與蕭淳方間無被上訴人所指逾越同事 與朋友關係之行為,自無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被上訴人所 提Line對話紀錄、行車紀錄器之錄影錄音檔案及伊認錯之錄 音等內容,多係斷章取義或已遭刪改,無法證明伊與蕭淳方 有何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上訴人蕭淳方則以:被上訴人所提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內容 與伊無關,且伊否認其形式及實質之真正,縱被上訴人稱其 以公證書查驗報告證明形式真正,惟Line訊息對話內容均可 自由刪除,則內容是否經過變動,應非公證人可證明。另被 上訴人刻意擷取行車紀錄器部分內容,相互錯置、添加子虛 烏有之對話內容,甚至僅以聲音自行想像及推論係親吻聲, 均非實情。至被上訴人陳報之另案證人吳群偉證詞,其證詞 內容有違常理,且與實際情形不符,亦無從證明伊有何侵害 其配偶權之事等語為辯。
二、原審命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05年8月16日起加計法 定遲延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 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本息部分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並為附帶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




(二)附帶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附帶上訴人7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三、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李孟鴻於101年12月27日結婚, 於 107年8月21日判決離婚,上訴人二人為醫院同事,蕭淳方知 悉李孟鴻於103年至105年間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二人於103 至105年間有如附表1所示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家庭生活圓滿權 益且情節重大之侵權行為等情(本院卷三第194頁, 為上訴 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主張附表1編號1、編號2部分: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二人有如附表1編號1、編號2所示於103 年8月15日、103年12月11日以Line訊息傳送親暱對話之逾越 正常男女交往不法行為,提出原證二及原證九所謂蕭淳方傳 給李孟鴻之Line訊息紀錄為證 (原審卷一第16、121頁)。 此固顯示署名「FH」者傳限時訊息予李孟鴻,惟原證二Line 訊息之署名「FH」者顯示之相片不清晰,原證九Line訊息之 署名「FH」者顯示之相片雖經蕭淳方自承係使用於社群網站 Facebook之公開相片,然否認使用作為Line帳號使用者之相 片。核使用者申請Line通訊軟體使用帳號,僅需輸入國家別 、手機號碼即可開通帳號,系統並無要求使用者之照片、名 稱須與使用者本人相符一節,有Line帳號申請介紹網頁可參 (原審卷一第335至338頁)可參。則蕭淳方使用於社群網站 Facebook之公開相片,既無法排除遭人下載冒用於Line通訊 軟體之可能,尚難逕推論署名「FH」者即為蕭淳方。至被上 訴人提出所謂李孟鴻坦承婚外情並表示悔過之Line訊息紀錄 ,及被上訴人手機內所儲存或拍攝之Line訊息畫面經公證人 公證之公證書(原證十、十一、十二、十三至二十、二十三 ,原審卷㈠第148-150、180-220、291-297頁), 欲佐證原 證二及原證九之Line訊息紀錄真正,然查Line對話使用名稱 、圖片及內容易於偽造或刪減,且已刪除之Line訊息紀錄以 目前技術難以還原,是各該Line訊息紀錄是否為全文或業經 刪減何內容尚無從確認,公證人亦僅得就手機所顯示Line訊 息畫面一事為公證,並無判斷Line訊息是否經變動之能力, 被上訴人以此主張上訴人二人有不法侵害其人格權及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尚無可採。
㈡被上訴人主張附表1編號3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二人有如附表1編號3所示共同泡溫泉, 而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 提出被上證9、原證十二



、原證三之105年3月10日行車紀錄器檔案(原審卷一第18、 151頁,本院卷二第321頁)為證。 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證9 之檔案, 顯示「親吻聲」、李孟鴻:「把你吃下去」、蕭淳 方:「立吞」、李孟鴻:「嘻嘻」、 蕭淳方:「不是啦,我就 知道你要,我想念它的立吞啊」、 李孟鴻:「立吞我要站在 椅子上耶,要不然你就蹲吞」、 蕭淳方:「呵呵,我要吃上 引水產立吞,不然我們不要吃立吞」、蕭淳方:「好癢」、 李孟鴻:「最近右手很健喔」、李孟鴻:「沒有我需要你啦 」、蕭淳方:「嘻嘻」、李孟鴻:「自己用右手很可惜」、 蕭淳方:「呵呵」、李孟鴻:「為什麼用左手」、蕭淳方: 「你跟你的右手結婚」、李孟鴻:「你是用右手還是左手」 、蕭淳方:「對喔我好像每次是左手」等語,上訴人二人否 認有接吻行為,辯稱其二人係在聊上引水產立吞餐廳、右手 女友、右手結婚之話題云云,核此既為上訴人二人聊天內容 ,尚難遽此認為上訴人二人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 。
⒉另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顯示(原審卷一第272、274-280、30 5-306頁):
⑴原證十二VIC06588檔案 (105/03/19,17:53:43至17:58 :43)(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3:25
女聲:我今天去看那個誰…樓管…什麼時候…很難耶。 03:28(車輛停駛)
男聲:很難,那個…。
女聲:對啊,因為他,那一次我陪他。
男聲:…。
女聲:我說林大哥其實你那個要成熟很難ㄟ。他說因為這聽 你這個接頭地方有,可是你往上延伸到這邊就斷了。 男聲:沒關係啦(03:52)
04:17(車輛啟動)(中間無對話聲音)
04:32
男聲: 濕濕的去泡溫泉,不知道會怎樣?
女聲:什麼?
男聲:泡溫泉。
女聲:濕濕的,所以說你現在要帶我去泡溫泉? 男聲:沒有啦(笑聲)。
女聲:喔我以為。
男聲:…,一起的喔。
女聲:喔應該有,應該一個多禮拜前。
男聲:對吼,一個禮拜前而已啊。




女聲:對啊。
男聲:那你是禮拜幾去的 。
05:00
⑵原證三VIC06589檔案(105/03/19,17:58:44至18:03:4 4)(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00:16(車輛停駛)
女聲:禮拜六,好像是。
男聲:阿我們不是上禮拜三去泡的,上禮拜四吧,其實也沒 多久。
女聲:唉呀,是我們去泡的嗎?阿,對吼。
男聲:是上禮拜四啊,禮拜三是去聽那個啊。
女聲:喔對。
00:17(車輛啟動)
00:28
男聲:泡澡好像是你哥的房間比較適合。
女聲:呵,他也歡迎啊,我們家那個熱水我一個禮拜也會去 用個一、兩次。
男聲:熱水?
女聲:恩,你那邊浴室還是要都要用啊。
男聲:對啊,去泡..泡一泡啊。
女聲:我會把他房間打掃一下。
男聲:你要打掃?不是都關起來?
女聲:也是會有灰塵吧。
男聲:你…也是不會有。
女聲:擦擦…
男聲:你還是放在外面。
女聲:對啊。
男聲:奇怪,你房間。
女聲:阿沒有沒有,放房間了啦,外面已經放那個其他東西 。
男聲:那就把他放進來啊。
女聲:前面好像有人要走了。
男聲:對啊。
01:12(車輛逐漸靠右)...
⑶查上訴人二人對於上開對話為其等所為並無爭執,惟否認有 何不法情事,辯稱:上開對話中所稱上禮拜四(即105年3月 10日)共同去「泡」的,係指去茶行選購合適的台灣茶葉, 於店內泡茶之意,此由上訴人二人當天於車上討論內容係討 論公事即明,且李孟鴻投入觀光醫療領域多年,為安排於10 5年3月12日至16日之腎友京阪五日遊,李孟鴻協助聯繫日本



大阪醫院的院長,並於105年3月10日與同事蕭淳方一同至林 華泰茶行振信茶行選購合適臺灣茶葉,並於店家內泡茶, 嗣後對話所出現之「泡澡」,係因蕭淳方住家熱水器突然故 障,蕭淳方李孟鴻遂於閒談聊及此事,蕭淳方當時對話為 「呵,他也歡迎啊」,此處之「他」係指蕭淳方兄長,均係 一般同事、朋友間閒聊話題等語,並提出105年3月12日至16 日之腎友京阪五日遊之海外行程表、105年3月10日茶葉行收 據等件(原審卷一第133-137頁)為據。 ⑷揆諸上開對話內容所示,上訴人二人於車上談論內容,前段 係先討論公事,嗣蕭淳方提及「要帶我去泡溫泉」等語,惟 李孟鴻旋即表示「沒有啦」,並反問蕭淳方「那你是禮拜幾 去的」,難認兩人有共同相約泡溫泉之情事;上訴人二人嗣 雖再稱上禮拜四(即105年3月10日)共同去「泡」一節,惟 其語意不明,亦無從遽認與後續談論「泡澡」一節為同一話 題,參以上訴人提出之茶葉行收據,顯示確有於105年3月10 日選購茶葉之事,上訴人辯稱上開對話中所稱共同去「泡」 的,係指「泡茶」而非「泡澡」,亦非無憑。被上訴人執此 主張上訴人二人有共同泡溫泉之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 為,亦無可採。
㈢被上訴人主張附表一編號4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二人有如附表1編號4所示於105年3月16 日在車內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提出原證四 105年3月16日行車紀錄器檔案為證(原審卷一第19頁)。經 原審勘驗結果顯示(原審卷一第272、274-280頁): ⑴原證四VIC06542檔案(105/03/16 18:07:42至18:12:42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男聲:笑死人
女聲:你好心疼的感覺。
男聲:不是啦,是覺的你這個人沒有意義,我好像在幫別人 。阿然後你自己也跟你講過了,不爭取,自己一頭熱 。
女聲:我沒有一頭熱。
男聲:你明知道那個目的在哪裡啊,阿你還講到你自己帶團 。
女聲:我哪有自己帶團?
男聲:可以,你可以自己帶團,當然你會有號召力,但是你 的團費要很高,然後你自己要想一想,要切結。比如 說,這個我只負責你們。但是,其實如果這個事情… 我跟你講,只要你出過一次事啊,你沒有要帶這個團 。




女聲:對啦。
男聲:這個壓力太大了啦,那變成是要寫切結書,要不然你 再想想,如果這個那麼好做,那為什麼…做那麼多年 後把他踢掉。.....
02:43
男聲:另外一個企業的董事長,就是因為那個時候看到那個 asthma,他當小護士想說有商機跑出來,結果現在股 票上市上櫃,資產一百多億,公司市值啊、資產阿身 價…… 謝謝你喔好貼心喔…。
03:14(車輛停駛)
03:17(有一聲聲響,無法判別何聲音)
女聲:好啦,去前面那個天橋下那邊討論,..可以…。 男聲:那這樣轉回來。
女聲:對啊。
男聲:…
女聲:恩。
男聲:很棒啦,還是很厲害啦,裡面留下很多關係,可是我 不可能醫學會去東京…。
女聲:喔。
03:47(車輛靠右後停駛)
男聲:我們兩個都太善良了,對….善良。
女聲:好,掰掰..唷,有個?子。
男聲:…
女聲:ㄟ,這個我明天拿去還是你拿去?你拿去好了。 男聲:…那你就把它放著…。
女聲:放在後面,好,掰掰。
男聲:真的啊,你可以研究啊,許可字號。
女聲:好啦,我來找。
男聲:上網找。
女聲:好啦,我來上網找,掰掰。
04:11 (有一聲聲響,無法判別何聲音)
男聲:謝謝喔,好好吃喔,酒的話,找一天再來喝。 女聲:你少來了你,你最討厭。
男聲:找一天再來喝那個酒。
女聲:我還有一罐。
男聲:沒關係啊….就把他喝光。
女聲:可是你知道我這在哪裡買到的嗎?
男聲:啥。
女聲:在哪邊買到你知道嗎?全家便利商店。
男聲:…上次我也是拜託人,然後他說他買不到,他說他為



了…
女聲:不是,因為我去機場。
男聲:他說他去雜貨店才買的到,就被掃光光,去年啦,就 被掃光光,所以後來我就把他擺在房間櫃子裡,小瓶 的。
女聲:這個小瓶好可愛喔。
男聲:…保留。
女聲:我知道啊,算了,我自己留著好了,怕被發現。 05:00
⑵原證四VIC06543檔案(105/03/16 18:12:42至18:17:42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
女聲:怕被發現。
男聲:不過,那個因為什麼,因為那個時候也是,我覺得今 年應該比較好,我看日本酒都這樣,一直被掃光,要 不然以前機場很好買,沒有很貴,一千多。
女聲:可是沒有白州的那一罐。
男聲:那個都沒有了啦。
女聲:白州的怎麼沒有有小罐。
男聲:我記得好幾年了吼,去年那個誰…他幫我買小罐的白 州。
女聲:…白州…多少。
男聲:好啦,下次換我出錢。.....
01:28
男聲:那是VIP客戶, 同時洗腎…他叫我幫他找一個會講英 文的護士。
女聲:一比一這樣子喔。
男聲:不是,就是只要陪他去日本治療就好了,治療後就不 用陪他洗了,然後幫他出機票還有工作簽。
女聲:就一天這樣子。
男聲:對就只有一天。
女聲:蛤。
男聲:但是, 因為這種錢都是那種VIP客戶,都是廠商、都 是銀行出錢的啦。
女聲:恩。
男聲:他還有跟我說什麼,ㄟ,我也可以,因為他們有那個 緊急客戶他們的那個,那我說那為什麼要醫生,他說 有時候他們為了彰顯他們的地位表示有醫生在服務這 樣,他說這個都會付薪水。
女聲:喔,那我也可以啊。




男聲:但是我是說等你確定後再來找我,不是確定後,我說 那就找一天談啦,因為真的是、的確是,因為你要叫 人家陪你,本來就要付那個錢,你不用管那個錢,那 個錢他們都付的起,你知道這本來就付的起,『下次 我可以付錢…(笑聲)你來照顧我。
女聲:你講了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好啦再見,掰掰。 男聲:你照顧我。
女聲:我要走了,掰掰。
男聲:謝謝啊,小心。
02:46 (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啾」)
女聲:好啦掰掰,被阿公看到。
02:55(疑似下車關車門聲)
(之後無對話聲音)
03:15(車輛啟動)
03:4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4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5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3:51(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0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2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5:00
⒉上訴人二人對於上開對話為其等所為並無爭執,惟否認二人 有親吻等情事,辯稱:因蕭淳方為105年3月12日至16日腎友 日本觀光團之隨行護理師,合作之日本透析院所院長委由蕭 淳方轉交伴手禮李孟鴻,故李孟鴻蕭淳方回國日順道至 蕭淳方家樓下,向其取日方回贈之伴手禮,雙方於車上主要 談論公事、其他同事、病人等閒聊之事;又李孟鴻蕭淳方 說道「妳來照顧我」,係因李孟鴻先與蕭淳方談論有病人欲 至日本洗腎、治療,需要隨行護士照顧,詢問蕭淳方意願, 故李孟鴻出於感嘆身體狀況不佳、年老也需醫療照護之意, 詢問蕭淳方將來有一日倘其需洗腎等是否願意照顧他,蕭淳 方已明確拒絕;再檔案出現之「類似啾聲響」非被上訴人所 稱之親吻聲,此僅可能係行車紀錄器所發出之機器聲、李孟 鴻慣性發出之聲響、或係車上物品發出之聲響等,而所謂「 被阿公看到」,係因李孟鴻於當日停車之地點洽為當地垃圾 車、資源回收車經過之時段,當時李孟鴻車輛暫停於資源回 收車前、似有擋住居民倒垃圾、有違道路交通規則之嫌,遂 蕭淳方見「右側車門後」一位「正在倒垃圾之阿公」,擔心 李孟鴻車輛擋住其去路、被其檢舉,故隨口說了一聲「被( 右側車門後正在倒垃圾)阿公看到了」,便迅速下車,讓李



孟鴻車輛駛離、不致繼續擋住居民倒垃圾等語。 ⒊核上開對話內容所示,上訴人二人於車上談論之內容,確幾 屬與洗腎病友相關之公事,嗣李孟鴻雖提及「下次我可以付 錢…(笑聲)你來照顧我」等語,惟蕭淳方旋即表示「你講 了一些不可能的事情,好啦再見,掰掰」,堪認僅屬一般開 玩笑之舉;又蕭淳方下車前雖出現「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 啾」,蕭淳方並稱「好啦掰掰,被阿公看到」等語,然發出 類似聲響之可能原因多端,所謂「被阿公看到」亦無從遽認 係因私密舉動而不欲人知,被上訴人執此主張上訴人二人有 在車內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尚無可採。 ㈣被上訴人主張附表1編號5部分: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二人有附表1編號5所示於105年3月20日 在車內擁抱、親吻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提出原 證五105年3月20日行車紀錄器檔案、原證七105年3月21日對 話錄音檔案、 被上證9行車紀錄器檔案為證(原審卷一第20 頁,本院卷一第299頁,卷二第321頁)。其中附表1編號5之 ①②③,為李孟鴻蕭淳方聯絡載送之通話過程,尚難逕認 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不法行為。
⒉原證五105年3月20日行車紀錄器檔案,經原審勘驗結果顯示 (原審卷㈠第274-280、305-306頁): ⑴原證五VIC06605檔案(105/03/20 18:24:14至18:24:20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男聲:他那麼多…竟然婦產科開了4百多億給他,唉, 那當 然人家會…。
女聲:恩。
男聲:…他是…不過以前不曉得怎樣,但是後來念大學…重 考的…理個光頭…這個也是….你只要出名啦。 女聲:恩。
男聲:就不要去管啦,因為…批准。
女聲:對,沒錯。
00:42(車輛靠右停駛)
00:48
男聲: 要來抱抱你。
(車輛往左啟動,停至橋下方停車位中)
女聲:呵呵。
男聲:這個很臭。
女聲:停在這邊,前面是垃圾場耶。
男聲:…。
女聲:前面是垃圾場,等一下。
01:02有一串聲響,聲音類似「ㄥ」(較小聲)。



01:03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嘎」。
01:04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ㄥ」(較01:02聲響稍大聲 )。
01:16
⑵原證五VIC06606檔案(105/03/20 18:38:50至18:43:50 )(以下為影像檔時間)
00:00(車輛啟動,駛離停車位)
男聲:後面…。
女聲:停一下,喔可以了。
男聲:他靠…。
00:36(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我今天…應該沒有那麼常在…。
女聲:…喔。
00:49(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做行政有其他事情要處理。
女聲:恩,對,大部分就是那個,喔今天那個叫什麼名字啊 。
男聲:…。
女聲:上次。
男聲:…。
女聲:蛤。
男聲:…。
女聲:…雙胞胎,我突然忘記他叫什麼名字。
......
01:37(車輛啟動、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停這裡就好了。
女聲:對啊,因為今天都沒有人。
01:48(疑似擤鼻涕聲)
女聲:你是過敏喔。
男聲:對啊,天氣不好。
01:54(車輛停駛)
女聲:我的毛,我這件毛常穿耶。
男聲:…。
女聲:喔。
男聲:你不是說…沒有帶塑膠袋。
(有一串聲響,聲音類似塑膠袋摩擦聲)
(有二聲聲響,聲音類似「啾」)
女聲:我今天又不能(聲音介於「做」或「種」之間)。 02:0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啾」)。 女聲:…。




02:10(疑似擤鼻涕聲)
男聲:包包有拿吼。
女聲:有啊,在這,唉呀。
02:16(疑似擤鼻涕聲)
02:17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ㄥ」。
02:18(疑似下車關車門聲、車輛啟動)。 04:21: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04:30:有一聲聲響,聲音類似「嘖」。
⑶原證七即105年3月21日被上訴人與李孟鴻間之對話錄音檔案 ,經原審勘驗結果顯示(原審卷㈠第274-280、305-306頁) :(以下為錄音檔時間)
02:10
女聲:那你想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男聲:(聲音太小,聽不清楚)
03:42
男聲:卡了你那麼多錢,沒了就沒了,你也沒了啊,跟你有 關…我沒了也沒辦法解決。
04:02
女聲:我有看到行車紀錄器上面,就你跟蕭淳方,然後有在 車上親吻嘛、擁抱嘛、做愛嘛。
男聲:沒有啦。
......
10:09
女聲:沒有,我說你在車上親她嘛。
男聲:我跟你說我錯了。
女聲:你不想承認,那我就播給大家看嘛。今天我說我們兩 個可以解決就我們兩個解決,那你覺得我們兩個沒辦 法解決了,就把你爸媽把我爸媽都拉進來嘛,然後把 你的同事也都拉進來嘛。
男聲:所以咧,所以你需要怎麼做嘛。
女聲:所以我問你,沒有所以我問你,你到底都跟她在哪裡 做愛。
男聲:就跟你講沒有。
女聲:三年多了,三年多了,我今天願意跟你講,希望可以 解決,那你,今天你不願意老實講,那沒有辦法解決 。
......
12:17
男聲:『啊,我錯了啦,我跟你說,我錯了。
女聲:好,然後呢?她在車上親你嗎?還是你親她?是誰親



誰?
男聲:是我錯了。
女聲:沒有,是誰親誰。
男聲:我不應該被誘惑,我錯了。
女聲:所以是她親你囉?她親你?然後她說搔癢,她摸你哪 裡?
男聲:摸胳肢窩而已啊。
12:47
女聲:是嗎?你那裡怕癢嗎?你最怕養的是鼠蹊部吧。 男聲:哼,拜託好不好,每個人都馬會怕癢,我錯了,但是 你現在講這些事情我都承認,但是沒有很多事情沒有 。』
女聲:好,我講的事情你承認,我問你你們到底在哪裡做愛 ?
男聲:我跟你講沒有啦,喔,沒有沒有啦,阿我錯了啦,講 這些事情都,我可以跟你講,我實在是沒有辦法,因 為太多事情了,我不能怪你啦。
......
⒊上訴人二人對於上開行車紀錄器檔案中之對話為其等所為並 無爭執,李孟鴻對於上開對話錄音檔案中之對話為其與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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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