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1656號
TPHV,105,上,1656,2018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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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許和政 

      許勝常 
      許冠琦 
      蕭慶華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麗卿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6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 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 項所明定。二、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457 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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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