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C女 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C女之父 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C女之母 真實姓名住居所資料均詳卷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劉嘉和
兼法定代理人 劉錦東
黃美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7年度軍侵上訴字第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劉嘉和、劉錦東、黃美玉均未提出書狀,亦 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告劉嘉和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 認有何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劉嘉和被訴對原告C女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軍侵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此部分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7年 度軍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 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 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