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PAUL DOUGLAS(英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UL DOUGLAS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AUL DOUGLAS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 國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11 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 授矯字第1070194281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至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所定:「對於 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 ,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