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威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執聲付
字第1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威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威麟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 罪刑,並由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0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 87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 授矯字第1070194287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