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863號
TPHM,107,聲,3863,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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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凱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執聲付字第1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凱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凱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75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7 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4 9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24日法 授矯字第1070193498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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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